查處食安案件不能放過職務犯罪

時間:2012-07-16 11:14   來源:法制日報

  食品安全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巨大,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而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有這樣,才能有助於鑄造食品安全的堅實大堤,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對公眾和歷史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加大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力度,注意發現食品安全案件背後的行政監管、執法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線索,並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7月15日中國新聞網)。

  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各級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對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視。如國務院最近印發《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要求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在食品安全成為重大民生問題的背景下,最高檢及時下發《通知》,對各級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與食品安全案件有直接關係,包括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因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監管失守,各道關口形同虛設,從而釀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對於這種形式的職務犯罪,既可以普遍地適用刑法中懲治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條款,也可以具體地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懲治食品安全瀆職罪的條款。

  長期以來,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國家公職人員,幾乎全都以行政問責或黨紀政紀處分了事,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去年查處“瘦肉精”事件,公職人員被追究刑責,食品安全究責“刑不及官”的局面才得以逐漸改變。

  另一種情況是,一些監管部門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涉及其他事由或案件,與食品安全案件沒有直接關係,但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在調查食品安全事件時,通過多方面渠道發現了這些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這種情況看似“事出偶然”,卻是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得以暴露的一種常見形式。比如,一些地方發生礦難或群體性事件之後,在查處和善後過程中往往能揪出一兩個“倒楣”的貪官,他們的貪污受賄與礦難或群體性事件無關,卻在礦難和群體性事件引發的輿論關注和查處行動中暴露出來,算得上是反腐敗工作取得的“意外的收穫”。

  檢察機關組織強幹力量介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邁出了懲治食品安全案件背後職務犯罪的關鍵一步。同樣關鍵的是,司法機關要對這類職務犯罪行為依法嚴懲,不能以輕刑化手段予以“優待”。近年來,職務犯罪輕刑化現象比較突出,如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以涉及礦難的職務犯罪為例,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此類瀆職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緩刑107人,兩項人數在已判決人數中佔95.6%。有鋻於此,人們難免擔心,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公職人員雖然被移送司法機關,最終會不會像那些涉及礦難的公職人員那樣,以各種理由免於刑事處分或判處緩刑?

  食品安全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巨大,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而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有這樣,才能有助於鑄造食品安全的堅實大堤,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對公眾和歷史作出負責任的交代。(潘洪其)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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