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殺慎殺”的前提是“當判必判”

時間:2011-08-05 16:07   來源:中國青年報

  李昌奎案二審改判死緩後,媒體關注到各地近年掀起“死緩翻案風”。網曝雲南男子賽銳27刀砍死女友判死緩。而桂林人梁勇殺害自己妻子並肢解水煮其屍,又被改判死緩。“翻案風”使受害者和網民憤怒。對傳統國人而言,“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少殺慎殺”匪夷所思。(《廣州日報》8月4日)

  在很多學院派專家的眼裏,禮教倫常的沿襲,是中國向法治社會轉型之最大壁壘,譬如“殺人償命”的樸素正義觀等。于傳統社會而言,法律秩序與倫理道德本就難分清楚;于現代法治社會來説,法律與道德必須有明確的分野。今天的中國,刑罰輕緩化圖景已日趨鮮明,最高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總結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的變化:死刑案件的數量繼續明顯下降,2006年的死刑案件數量成為近十年來的最低點,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繼續有所降低。換言之,少殺慎殺,早就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價值取向。

  然而,今日輿論對“死緩翻案風”的擔憂與質疑,顯然不在於“少殺慎殺”理念的真偽之辯,而在於我們是不是到了飛速衝向“少殺慎殺”原則的那個時間節點。司法中“罪罰相當”的原則,就是要求輕罪輕罰、重罪重罰、輕重適度、罪刑相當、罰當其罪、不枉不縱。好比我們的教育,西方的激賞手段固然很好,但東方的懲戒模式也不可或缺,矯枉過正的結果就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譬如,我們今天還在癡迷賞識教育的時候,奧巴馬卻要求美國反思東方教育的嚴謹維度。人性化的“少殺慎殺”,固然立足於靈魂的拯救,但如果“當殺不殺”,或者離開具體國情、法制基礎奢談生命敬畏,結果恐怕只會南轅北轍。

  中國並不是一個嗜殺的國度,民族文化中也未必張揚著暴戾色彩。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圍觀的民意獨獨對“少殺慎殺”如此警惕?道理或在於以下三個層面:一者,嚴峻的治安形勢尤須秉持法治權威,經濟轉型、社會轉型,犯罪量與不穩定因素確在上升,如果法律過於溫柔,違法投機就可能成為現實;二者,正如專家所言,“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給了民眾以提出翻案、質疑法律裁判的空間”,在這樣的體制中,法官判決的權威性闕如,反倒是時常閃現出“上司及行政”的詭異之力,因此,民意對司法的影響,成了民意給權力施壓、權力又給司法獨立施壓;三者,事實上,在一些地方,90%以上的職務犯罪者領受的是“緩刑”,“貪官判緩”在全國已成風氣,貪腐類職務犯罪成了“最大受益者”。一個最簡單的事實,在刑法正式施行30多年後,在“億元貪官”時有出沒的今日,還有多少人記得現行法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的法律條文?

  南橘北枳的道理人人都懂,司法也不是抽象于行政、立法之上。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發佈的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提到,“今後,將在全國範圍內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與這一説法相輔相成的是,“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當判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上個月,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因“貪腐過億”,已于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在“慎用死刑”成為司法趨勢的今日,其判例意義遠大於實體意義。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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