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畫
河南省湯陰縣一家肉聯廠廠區存有15噸液氨,工廠為避免這些液氨發生爆炸造成職工傷亡後擔責,強令職工簽“生死狀”。該合同規定,“如遇非單位原因引發液氨儲罐爆炸,導致乙方傷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5月13日中國廣播網)。
不論這家肉聯廠存在多少“安全隱患無力消除”之類的無奈,強令職工簽“生死狀”都像是在拿職工的生命安全當兒戲。如此冷冰無情的“生死狀”,顯然缺乏最基本的人文情懷和道德情操,首先在情理上就説不過去。
從法律上看,這樣的“生死狀”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的。一方面,簽訂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然而,透過“生死狀”,我們看到的只有廠方的傲慢態度、強權地位和霸王意志以及對“體面勞動”、生命尊嚴的漠視。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該“生死合同”所規定的“如遇非單位原因引發液氨儲罐爆炸,導致乙方傷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明顯屬於“無效”範疇。
違背和諧勞動關係的“生死狀”其實就是“霸王條款”、“不平等條約”。這家肉聯廠試圖用它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職工的權利,與其説是一廂情願、異想天開,不如説是想入非非、膽大妄為。
安全生産人命關天,責任重於泰山。面對可能存在或未知的安全隱患,廠方最應該做的是積極向當地政府反映,以此求得更可行、更根本的解決辦法,而不是強迫職工簽訂“生死狀”,把風險和責任轉嫁給自己的職工。無數血的事實表明,如果公司或企業把安全生産的要求和重擔係在一張薄薄的“生死狀”上,其實只會讓思想更麻痹、管理更鬆懈、行動更遲緩、防範更不力,更容易滋生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
無效的“生死狀”既無法免除廠方的法定責任,更無法保護職工的生命財産安全。不過,比“生死狀”更可怕的、更值得關注的是廠方“無法消除”的安全隱患。所以,當我們對“生死狀”口誅筆伐時,更應該追問鐵路規劃為何會距易燃易爆的液氨罐那麼近,是否會引發液氨泄漏和爆炸。唯有弄清楚這個問題,“生死狀”才能得到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