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傳播不是言論自由

時間:2012-04-20 08:42   來源:新華網

  謠言並無真實性可言,往往會被真實的資訊所揭露。其擴散最初僅以口口相傳的方式流傳,網際網路興起後,電子郵件、部落格等成了謠言新的流傳平臺。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即時通訊工具和微博等成為謠言傳播的主要方式。因謠言一般是憑空想像或故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該傳言的行為被認為是“傳謠”。

  從謠言的性質看,它不是自然人正常情況下使用語言進行相互交流的行為。自然人説話是與他人,包括個體、多人或社會進行交流的首要方式,在網路上發表文字圖片等資訊,理所當然的是自然人的交流行為。自然人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虛擬的網路環境表達看法,其目的都是與他人進行交流。然而,製造、傳播謠言不屬於通常我們理解並接受的自然人使用語言的正常交流。例如,2011年2月10日江蘇省響水縣謠言稱,陳家港化工園區大和化工企業要發生爆炸,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陸續産生恐慌情緒,並離家外出,引發多起車禍,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傷。由此可見,製造、傳播該謠言的目的,不是正常的與他人交流對事實的看法,不是表達、分享或者傳播個人的情感、想法、意願、建議的行為,而是製造社會恐慌。

  從謠言的內容來看,它不屬於受保護的合法資訊。按照聯合國資訊自由大會達成的共識:個人有尋求、接受和傳達資訊的自由,但應當受到尊重他人權利、受法律對所有人的自由、財産和安全保護的限制。網路謠言及其傳播具有跨時空、快速性、迷惑性、模糊性、甚至破壞性的特點,其目的不是採集、傳播資訊,而是虛構事實以引發社會關注。例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海岸發生9.0級地震,造成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1-4號機組發生核泄漏事故。3月16日開始中國個別地方出現謠言,説受日本核輻射影響國內鹽産量將出現短缺。謠言傳播後在多數省市部分地區開始瘋狂搶購食鹽,更有商家趁機抬價。再如,2010年山西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數百萬人街頭“避難”,引發不必要的社會恐慌。可見,通過網際網路散佈的謠言,引發社會恐慌、危害社會穩定,是不合法的資訊。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傳播謠言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在網際網路新技術時代,公民通過在即時通信工具和微博等平臺發表文字、圖片等資訊,是表達自己對社會、事物和他人個人觀點的新方式。按照《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定義,言論自由是指公民在任何問題上都有以口頭、書面、出版、廣播或其他方式發表意見或看法的自由,但受尊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限制。我國憲法學界主流觀點也認為,言論自由的憲法基本權利,屬於政治權利的範疇。謠言是捏造的虛假事實,是無事實根據的傳言,不存在對基於事實提出個人看法的基礎,可見,製造、傳播謠言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屬於行使言論自由。這也是世界各國都對網路謠言依法予以懲處的法理學基礎。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謠言嚴重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禁止。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各類網路謠言,有的針對公眾所關心的問題捏造事實,有的故意編造虛假資訊製造社會恐慌,有的故意損害生産者、經營者的商譽,有的故意損害他人的名譽、隱私,還有的是故意煽動、製造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製造、傳播這類謠言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2008年的“蛆橘事件”,讓全國柑橘嚴重滯銷,導致生産者、經營者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就是明證。

  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看,國家有責任依法制裁那些故意製造、傳播謠言的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在法治國家中,需要國家按照法律的規定,採取法律的措施來制裁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網路謠言。如果我們把網路環境看作是現實生活中的空中航道、大海航線、陸地道路,其中有飛行器、輪船、車輛、行人的軌跡。正如空中航道、大海航線、陸地道路需要設置航線、交通標誌,才可以維護正常的空中航道、大海航線、道路交通秩序一樣,對於利用網際網路製造、傳播謠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為,國家應當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範網路環境中的各種行為,界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對於製造、傳播謠言並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行為,要依法實施法律制裁。由此看來,治理網路謠言,需要國家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在這方面1978年以來,美國政府各部門先後出臺了130多項法律法規;2000年以來,印度頒布《資訊技術法》,涉及刑事訴訟、行政管理等內容(2011年修訂),重點加強對網站的規範管理,任何人不得發佈有關煽動民族仇恨、威脅國家團結與公共秩序的內容。2010年9月起,印度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要求對黑莓郵件、即時通訊等通訊軟體,以及臉譜和推特等社交網路平臺進行監控。散佈虛假、欺詐資訊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參考。(周偉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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