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統籌協同,凝聚科技創新合力
作者:趙正國(作者係中國科協創新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強化統籌協同是我國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實現統籌協同是我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2020年9月1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科學家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指出:“對大家提出的加強科技力量統籌問題,我們將通盤研究考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多項規定也涉及統籌協同。新形勢下,科技領域統籌協同的必要性、重要性更加突出,以強化統籌協同凝聚科技創新巨大合力已成為深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加快建設科技強國的現實需要和長遠需求。
我國科技領域統籌協同已取得歷史性成就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科技領域統籌協同加快推進、多點發力,已取得實質性突破和歷史性成就。
首先,中央相關部門之間統籌協同取得顯著成效。國家層面領導推動科技領域統籌協同的體制機制不斷健全,2018年7月成立的國家科技領導小組(前身為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和2012年7月成立的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充分發揮了領導作用,在協調國務院各部門之間及部門與地方之間涉及科技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等重要文件部署整體落實到位,已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整合優化基本完成。
其次,中央與地方之間統籌協同取得明顯進步。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體系建設加快推進。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配套措施,推動初步形成了完整規範、分工合理、高效協同的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科技部與省級人民政府部省工作會商持續發力,此項舉措連續施行近二十年,制度機制不斷完善、合作內容日益豐富、成效影響接續顯現。
再次,地方與地方之間統籌協同取得重要進展。在長三角、京津冀、粵港澳等科技創新重點區域,地方之間統籌協同已得到有力加強。其中,長三角地區省級政府之間統籌協同的力度和成效尤為明顯。2020年12月,科技部印發《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對統籌推進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促進滬蘇浙皖地方政府之間統籌協同等做出了總體規劃。2022年7月,科技部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合作機制》,對強化滬蘇浙皖地方政府之間統籌協同等做出了細化安排。
三方面發力進一步加強科技領域統籌協同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科技領域統籌協同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問題。如中央有關部門在推動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新建方面協同不足,中央與地方在國家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面聯動不夠,地方與地方在實驗室建設和高端科技人才引進方面競爭過度等。為妥善解決科技領域統籌協同存在的問題,有效凝聚科技創新巨大合力,可在以下三方面重點持續發力。
第一,加快健全科技領域統籌協同的領導機制。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正處在三年攻堅階段,改革力度難度前所未有,特別應當高度重視和大力進行統籌協同,迫切需要加快健全領導推動統籌協同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機制。這要求,必須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的意見》等新要求新部署,加快建立權威的決策指揮體系,儘早構建協同攻關的組織運作機制。還可考慮,緊密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於統籌協同的規定要求,加快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舉措。
第二,大力深化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援科技活動的聯動改革。據相關統計,自2007年起,地方財政科技支出已連續14年高於中央財政科技支出,2020年地方財政科技支出(6336.8億元)約是中央財政科技支出(3758.2億元)的1.7倍。這要求,應當更加重視地方財政支援的科技活動,在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基礎上,還須真正加強對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援科技活動的統籌協調。對此,可考慮從加強統籌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工作入手進行試點,將廣東、北京、上海等地省級科技計劃先行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統籌實施,多方聯合開展查重,避免重復部署,優化整體佈局,推動提升國家財政科技投入效能。
第三,切實加強對地方科技創新舉措的宏觀協調。實踐中,有關部門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紛紛出臺推動當地科技創新的具體舉措,爭相加大激勵獎勵力度。這些舉措總體上發揮了非常積極的正面作用,但個別也造成了過度競爭、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等現實問題。對此,可考慮圍繞“十四五”規劃等與科技創新有關部署的實施情況,健全監測評估機制,以督促檢查為主要抓手,強化動態監測和意見反饋,協調推動地方科技創新舉措更好落實國家戰略。還可考慮,對地方實驗室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引進等設置前置審批環節,完善制度規定,規範實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