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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努力加強電網投資監管

2020-06-15 09:31: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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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彥斌

  電網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設施,擔負著保障全社會電力供應、推動經濟發展的重任。中共中央、國務院2015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構架。管住中間是指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輸配電網環節加強政府監管、實行政府定價,確保電網公平開放、市場公平交易,並更好地實現電網科學規劃,充分發揮電網規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放開兩頭是指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實行市場開放準入,引入競爭,放開用戶選擇權,價格由市場形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構架符合國際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基本趨勢,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要求,也是在電力行業協同發揮政府和市場作用的最佳方式。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電網環節加強監管,與發、售兩側的市場化改革相輔相成,可以進一步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紅利,增強行業變革的持久動力,促進電力行業高品質發展。同時要看到,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仍存在一些短板,其中一個短板是對電網投資監管相對薄弱。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需要在穩步推進發、售兩側市場化改革的同時,健全和完善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中間環節的監管,尤其是提升政府對電網投資行為監管的能力與水準,保障我國電網投資的科學性與高效性,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新時代我國經濟高品質發展。

  加強電網投資監管,要求構建方法科學、機製成熟、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政府監管的重要作用,更好控制電網投資成本,提高電網投資效率,保障電力安全可靠運作。在電網投資方面全方位提升政府監管能力,讓監管落到實處、取得實效,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努力:

  依法監管。依法監管是規範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準,保證執法有力、裁決有方的基礎。一方面做到監管“有法可依”,加快修訂與完善以電力法為主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監管機構的法定權力與職責,規定政府部門監管電網投資行為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內容,實現“監管有據”;另一方面做到監管“有法必依”,認真履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監管職責,做到“不缺位”。

  科學監管。將科學理論與行業發展緊密結合,科學確定監管內容與監管方法。在監管內容上,統籌電網投資行為的各個環節,兼顧電網投資行為的雙重屬性,保障電網投資從規劃設計到投産運營全鏈條規範有序,實現經濟性監管與社會性監管雙管齊下。在保障電網做好行業與社會服務的同時,允許企業獲取經營發展的合理收益。在監管方法上,牢牢抓住電網投資行為監管的關鍵點,建立一套能夠客觀、準確、有效評估電網投資行為合規性的監管指標體系與判斷標準,為開展監管工作選好參照物、找準關鍵點。

  高效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的效率與效果,是落實政府有關部門電網投資監管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是培養具有專業素養的監管隊伍,提升自身監管能力,滿足電網投資監管任務量大、專業性強的實際需求。二是加強與行業內第三方機構合作,發揮其專業優勢,客觀、全面評價企業電網投資行為,幫助政府部門找到電網投資的“癥結”,讓監管“對症下藥”。三是用好大數據、網際網路技術,搭建政企間的資訊化平臺,為監管部門提供有效數據支撐,依託智慧監管實現高效監管。

  (作者為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

  《 人民日報 》( 2020年06月15日 09 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