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應加快推動兩岸金融分工合作

2012-06-27 09:56     來源:台灣網     編輯:王偉

  兩岸金融合作近年來逐步展開並不斷深化,兩岸金融業應把握自身特點,明確發展定位,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互補合作,實現雙贏。本文認為,未來四年,兩岸金融合作的重點,除繼續擴大市場準入及完善兩岸金融合作制度化的構建外,應借鑒兩岸産業分工合作的思路,推動實現兩岸金融分工合作的目標。

  一、近年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不斷取得階段性突破

  第一階段兩岸成功建立了金融監管平臺,開啟了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大門,標誌是兩岸兩會2009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兩岸金融監管部門2009年11月1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

  第二階段兩岸金融往來正常化和機制化進入實質操作階段,標誌是2010年3月16日臺灣當局修正出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原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管理辦法”)及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ECFA中,大陸與臺灣分別將6項與1項金融開放納入早收清單,推動了兩岸金融機構互相進入對方市場的實質進程。2011年4月25日兩岸銀行監管合作平臺首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兩岸金融往來的機制化邁出實質步伐。

  第三階段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進入ECFA後的快速發展時期,標誌是2011年8月31日臺灣當局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這一階段的背景是ECFA簽署之後,雙方金融往來更趨頻繁,而且入島陸企快速增加的潛力也帶來拓展兩岸金融業務的需求。臺灣當局吸納島內銀行業者的建議,進一步對兩岸金融往來大幅鬆綁,併為兩岸金融後續協商進程預做鋪墊。

  二、臺灣當局大力推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

  今年以來,臺灣新改組的行政部門提出以打造“均富”社會為目標、兼顧經濟增長和公平分配的“富民經濟”施政方向,臺灣當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陳衝提出擬推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這不僅是臺灣當局推動服務業市場外延的重要政策,更是以金融服務帶動島內就業的富民舉措。

  推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的組織架構與方式,是由臺當局“金管會”、“中央銀行”及“陸委會”成立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作為上層的推動小組由“金管會”“主委”及“副主委”召集,成員包括臺當局“中央銀行”、“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副負責人。下層的工作小組,由“金管會銀行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中央銀行外匯局”及“陸委會”等代表。整個工作小組主要任務是推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包括減少法令障礙,協助臺資金融業整合在兩岸三地的據點。

  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的重點,目前定位在開放OBU及DBU承作人民幣財富管理業務、開放大陸網站購買臺灣商品的代收轉付業務、開放大陸銀聯卡在臺刷卡、向大陸爭取放寬臺資企業定義等方面。但對業者極為關心的提高陸資銀行在臺參股上限及臺資銀行在大陸投資上限等問題,臺灣主管單位仍較為謹慎。

  推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的主要考慮,應該是充分利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以及大陸經濟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契機,大力發展臺灣金融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促進臺灣金融業轉型,擺脫金融業的經營困境。臺灣金融業的經營困境包括:一是效益低。臺灣由於銀行多市場小,信貸供過於求,銀行業間競爭激烈,利差小,利潤薄,加之大量臺灣企業外移,銀行在島記憶體貸比低,更降低了銀行效益。臺灣保險業也存在利差低的問題。二是風險高。臺灣産品結構高度集中于高科技産業,銀行信貸也高度集中在這些産業和企業,公股銀行尤其如此,致使臺灣銀行業信貸集中度在亞洲數一數二,加之消費金融方面信用卡氾濫,呆賬比率過高,銀行業信用風險因此較高。三是規模小。在臺灣産業結構變化中,大型企業日益居於主導地位;主導産業則向技術、知識密集型産業轉變。而兩岸特色金融業務則可以為臺灣金融業創造新的商機,有助增加臺灣金融業收益,改善臺灣金融業體質。例如人民幣在區域化與國際化的進程中會衍生許多業務,臺灣可利用與大陸的特殊關係建立人民幣離岸中心。

  在進入大陸市場方面,臺灣金融業也有自身優勢:一是大陸各類銀行的獲利來源主要仍以企業金融業務為主,臺灣的銀行在消費金融業務方面起步較早,經驗更豐富;二是大陸銀行的企業金融業務基於風險等因素考慮多重視中大型企業,臺灣的銀行則因臺灣經濟一直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而對中小企業融資具有獨特優勢;三是大陸臺商眾多,很多臺商更適應臺資銀行的貸款模式,使臺資銀行在這一客戶群體比大陸銀行擁有更強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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