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交流之五:兩岸雙向投資進程

2009-03-17 14:51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近20年來,臺商到大陸投資獲得長足進展,目前臺灣對外投資的70%以上集中在大陸。按投資者註冊地統計,截至2008年12月底,大陸累計批准臺資項目77506個,累計吸收臺灣直接投資476.6億美元。按實際使用外資統計,臺灣在大陸累計吸收境外投資中佔5.6%,排第5位。然而,在臺商投資大陸如火如荼的同時,大陸企業赴臺投資的項目和金額卻微乎其微,幾近於零,這種不正常的經濟局面主要是臺灣當局長期的限制性政策所致,直到去年,這種情況才開始發生較大改變。

  一、民進黨當局被動解禁大陸企業赴臺投資


  21世紀初,出於利用大陸資金促進島內經濟發展的需求,以及面對兩岸加入WTO的壓力,臺灣當局改變了以前嚴格禁止大陸資金進入島內的態度,開始考慮如何分行業、分步驟、漸進地放寬大陸企業赴臺投資。

  第一階段,達成鬆綁共識。加入WTO前,臺灣當局未雨綢繆,預做開放陸資入島的討論和規劃。2001年8月,臺灣當局召集相關部門與人士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循序開放陸資來臺”的共識:“1、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産;2、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3、逐步開放陸資來臺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編者注: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縮寫,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審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第二階段,開放計劃出臺。加入WTO後,臺灣當局立即出臺方向性的相關政策計劃以緩解來自各方的壓力。2002年1月,臺灣“陸委會”宣佈分階段開放大陸企業赴臺從事服務業投資清單,並比照WTO其他會員處理。臺灣當局以加入WTO承諾清單專案為基礎,確定對大陸開放投資範圍與項目,一個重要條件是大陸資本持股佔1/3以上的外資企業,可赴臺投資相關服務業。第一批計劃開放的服務業項目為58類,佔加入WTO承諾開放項目的一半以上,但多為競爭激烈、利潤微薄的行業。

  第三階段,進行政策試探。2002年8月,臺灣“內政部”公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許可辦法”,正式開放大陸企業到島內投資房地産。投資主體為“陸資公司”。按照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管是大陸民眾設立的大陸企業,或包括臺商在內的外商依大陸法律成立的大陸外資企業,統稱“陸資公司”。投資項目主要包括:1、大陸企業在臺業務人員所用住宅、從事工商業活動所需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室等不動産的取得或轉移;2、開發與經營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及體育場館等;3、住宅及大樓的開發與經營;4工業廠房的開發與經營;5、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的開發與經營;6、其他政策許可的投資專案開發與經營。由於剛剛開放相關政策,還有許多限制性規定:1、對大陸企業在島內投資不動産或專案開發實行“總量管制”,即對投資金額與開發面積設置一定標準;2、投資開發項目不得變更用途,並在投資計劃期限內完成;3、大陸企業或個人在臺投資不動産,每次在臺停留10天,可延長一次,但一年內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階段,多年停滯觀望。臺灣當局出臺開放陸資入島的試探性政策後,由於措施不配套,限制過多,大陸居民在臺購置房地産的申請寥寥無幾,通過審批的更是只有一件,毫無實際意義。臺灣當局也出於政治考慮,遲遲沒有實質性動作。2003年臺灣“經濟部”開始研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臺灣“陸委會”也制訂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規劃方向”,但都限于紙上談兵,從其研擬草案中的諸多限制性規定可見一斑。如“經濟部”針對開放大陸企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制訂的許可辦法草案,限定這些分公司僅能經營本業及不動産。其中,大陸企業申請來臺設分公司,必須出具大陸授權單位名稱,供主管機關參考,且須提撥一筆專門在臺使用的資金,以利在臺資金週轉。

  第五階段,重提開放陸資。2008年“大選”前,陸資入島問題又被國、民兩黨候選人提出,臺灣當局相關部門也重新討論具體操作辦法,這讓人們重新看到開放的曙光。“陸委會”表示,“開放大陸人士來臺投資不動産政策的確要朝向開放方向調整”,為提高效率,傾向不修法,“直接以簡化行政程式方式處理”。例如購房者不必交代資金來源,房貸比率也可提高。臺灣當局相關部門討論,開放大陸人士來臺購買不動産可向臺灣地區銀行貸款,並取消現行法規要求大陸人士來臺購買不動産需説明資金來源的限制等行政鬆綁措施。貸款部分,由於當局不再追查資金來源,融資成數比當地低,最高可能不超過五成,自有資金匯入需佔一半。

  二、國民黨當局開放大陸企業赴臺投資舉措


  馬英九上臺前就主張,如果當選,未來將開放陸資入島,吸引臺商資金回流。對大陸資金赴臺投資不動産與生産事業採取“原則開放、例外限制”的方式,“適度放寬”大陸資金投資島內股市。開放大陸居民赴臺投資,開放陸資赴臺投資房産,但禁止炒作。同時,將 “海外基金投資大陸股市超過0.4%要下架”的規定改為“負面表列”。

  國民黨重新在島內執政後,臺灣當局加快了開放大陸企業赴臺投資的步伐。2008年底,臺灣經濟主管部門基本擬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開始進行島內協商,在島內形成共識後將交由兩岸兩會協商。根據該“辦法”,開放産業範圍包括基礎建設、通信、製造業與金融業等;投資方式包括在臺獨資或合資設立公司、建廠引進設備、投資股權或企業並購等;開放順序擬採分階段開放,第一波將優先開放製造業,第二波再開放服務業。製造業比照外資採負面表列方式開放,臺灣核心産業12吋晶圓及面板初期不予開放,未來將循序漸進。

  對於各方關心的陸資參與“愛臺12建設”問題,臺“陸委會”表示,將以BOT方式為主,目的在於吸引大陸的資金、技術,然後再將細項工程發包給臺灣本土的建商進行,儘量避免發生“陸資來臺搶標”的情況。臺“交通部”表示,開放陸資投資愛臺12建設的項目以有回收性為主,包括臺北港等新商港開發、碼頭、倉儲加工、物流發貨、航廈開發、高鐵等,其他如纜車系統、車站、調度站、智慧型運輸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捷運、鐵路、公路等均列入開放項目。

  其他相關方面的規劃包括:在臺投資的陸資比照外商擁有居留權,但將分成先期投資考察及決定投資後等不同層次居留期限,先期考察投資擬併入大陸商務人士來臺辦法,居留期限可能只有二周,決定投資後,才給予長期居留證。陸資持有在臺居留證,即可在臺享有健保及工作權,子女有就學權,若需要設辦公室及辦公大樓,必須是附加在以投資製造業為前提範圍內,不能在臺炒地皮。陸資赴臺事涉廣泛,除投資行為,涉及人員往來及就學、醫療、保險等事項,由臺灣各相關部門分別擬訂規範。

  三、陸資赴臺投資的突破


  大陸方面是歡迎和鼓勵實現陸資赴臺投資的。2006年4月在北京舉行的兩岸經貿論壇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就提出,我們支援大陸企業赴臺投資,希望臺灣方面為大陸企業赴臺投資創造必要的條件。2008年9月,大陸方面明確表示,只要臺灣方面有需要,大陸願推動大陸企業參與臺灣島內經濟建設項目,願意看到兩岸企業在共同開髮油氣資源、共同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攜手合作。將在雙方協調一致的前提下,首先鼓勵優質的、能為兩岸經濟融合以及臺灣經濟建設貢獻力量的企業赴臺投資,比如推動大陸有實力的企業參與“愛臺十二項建設”。12月底,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的重要講話中明確表示: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大陸企業到臺灣投資興業。

  2009年1月15日,中國南方航空公司在臺北舉行“南方航空臺灣辦事處”的掛牌儀式,成為第一家登臺設立辦事處的大陸航空公司,也是第一批在臺成立辦公室的純陸資企業。事實上,不少大陸企業對於到臺灣投資相當有興趣。早在2001年,北京萬通實業集團、哈爾濱工大集團等大陸民營企業,就積極尋求臺灣建築業合作,開發都會區的不動産。臺灣有人估算,至少2000家大陸國營企業想在臺投資不動産,即使只來3成,至少也對A級辦公大樓産生12萬建坪(1坪=3.3平方米)的潛在需求,一旦政策發酵,商務辦公室、店面會先受惠。除了房地産業,餐飲、商業、交通、旅遊、以及金融證券等服務業也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目前,大陸企業在島內市場佈局主要是餐飲與商業為主,如大清花餃子館,四川譚魚頭、內蒙古小肥羊、北京全聚德烤鴨店、北京同仁堂等,均已在島內投資設店與佈局,但大部分經營並不理想,甚至鎩羽而歸。可見,陸資赴臺投資的供給和需求雖有很大潛力,但還需臺灣當局儘快出臺開放舉措,大陸企業也要事先充分做好市場調研。(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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