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特稿〕兩岸金融交流之二:貨幣兌換

2009-01-19 15:35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在兩岸隔絕的40年間,大陸使用人民幣,臺灣當局發行和流通新台幣,雙方互不承認對方的貨幣,也不存在貨幣兌換問題。但隨著兩岸經濟交流的開展,貨幣兌換問題逐漸浮現。
   
  發展與現狀

  一、大陸沿海積極推動兩岸貨幣兌換

  在大陸,新台幣原本不能作為合法的流通手段與有價證券。然而隨著兩岸民眾交往的日益密切,新台幣在大陸沿海一些地方得以局部使用與流通,臺商之間甚至常以新台幣作為支付手段。有鋻於此,1988年中國銀行廈門分行、福州分行與馬江支行開始開辦新台幣兌入業務,對新台幣的匯率主要是銀行內部按美元標準折算。福州馬尾港建成後,開設中國銀行辦事處,正式掛牌新台幣匯價,成為合法的貿易結算工具。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中國銀行指定分支機構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廈門等福建沿海5地市辦理一定範圍的新台幣兌出業務。由於不對外掛牌、不公開宣傳,兌換價格內部厘定、利率不浮動,此項試點業務遠遠不能滿足兩岸投資貿易的匯兌需求。2005年,福建省公佈實施《福建省對臺灣地區旅遊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同意福建省旅行社在與臺灣地區旅行社之間開展業務往來中,可以自行兌換貨幣與進行人民幣結算等業務。臺灣地區旅行社和從事對臺小額貿易的臺灣貿易機構,可以在福建省內各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用於日常團費結算及從事其他合法經營活動;臺灣旅行社的人民幣收入,可以在境內使用,也可按照規定攜出或兌換成可自由兌換貨幣匯出或兌換成新台幣現鈔攜帶出境。

  二、臺當局從限制到有限度允許兩岸貨幣兌換

  在臺灣,當局于1991年承認人民幣為有價證券,也即確立了人民幣的合法性,但規定不能在臺灣島內流通,也不能作為支付手段,更不能自由兌換。根據當年7月出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于進入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第92條規定,“違反第38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收之。” 在這種情況下,海峽兩岸經貿往來主要以美元作為支付與結算手段,但也間接形成人民幣與新台幣之間的匯率,而且海峽兩岸本身貨幣對外匯率的變動也會對對方匯率的變動或經貿關係産生影響。

  2001年兩岸加入世貿組織(WTO)後,臺灣當局不得不調整兩岸經貿政策,開始研究評估人民幣在臺合法兌換及大陸地區票券及有價證券如何定位的問題。事實上,臺灣島內私下的人民幣兌換與使用已逐漸開始。隨著大陸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幣逐漸成為強勢貨幣,島內民眾開始私下接受人民幣作為其使用與流通的手段,不僅在島內旅遊景點、雜貨店、銀樓與旅行社等私下使用人民幣,而且島內的非法兌換與交易也很盛行。據報道,海峽兩岸之間存在著“地下金融渠道”即所謂的“地下匯款公司”,一般是由臺灣母公司將新台幣匯到指定賬戶,然後在大陸臺商所在地取得人民幣,通過“一手交新台幣,一手交人民幣”的方式完成通匯,而且經多年運作已形成互信與暢通的渠道。中國人民銀行估算目前在大陸流通的新台幣約100億元,臺商估算更高達新台幣500億元。由於新台幣與人民幣直接結匯困難,臺商通過正常通道往往要經歷“新台幣—美元—人民幣”兩次匯兌,損失好幾個百分點,這筆費用每年超過12億元人民幣。

  2003年8月,臺灣當局開放島內銀行OBU辦理以美元交割的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 Non-deliverable Forwards)與無本金交割匯率期權(NDO, Non-deliverable Option)業務,這是臺灣當局首次開設人民幣相關業務,適用對象僅限于OBU客戶,即境外法人。2004年3月,臺灣當局允許島內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島,限額為6000元,但仍不準金融機構進行兌換。5月,臺灣當局同意臺資銀行的香港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年底,臺灣當局在金門、馬祖地區以“試點定額”方式進行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小額兌換,僅供大陸游客兌換旅費,臺灣民眾暫不適用。2005年10月,臺灣當局開放金門、馬祖地區金融機構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凡符合“小三通”入出境規定的金馬民眾、臺灣本島民眾或大陸旅客,均可向在金馬地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是委託辦理的行業,兌換新台幣與人民幣,每次以2萬元人民幣為上限。在兌換人民幣業務具體操作上,臺灣銀行與土地銀行的金門與馬祖分行的人民幣拋補或結算,供應金馬地區銀行所需人民幣現鈔的運送任務,都是由香港匯豐及美國銀行負責,臺灣銀行也可將多餘的人民幣賣回外商銀行。截至2007年底,臺灣“中央銀行”核準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的業者共有4家金融機構下屬12個據點;金馬金融機構合計買入人民幣6612萬元,賣出人民幣39063萬元,分別佔其買入及賣出外匯比例的72%和63%。這項業務開通後,馬上顯現出人民幣兌換業務巨大的市場潛力。

  三、兩岸貨幣兌換進程邁出新步伐

  在金門、馬祖的試點經驗基礎上,2008年國民黨當局開放人民幣在本島的兌換業務。6月12日,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第38條和第92條修正案,為開放人民幣兌換提供了“法源”依據。修正後的第38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的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在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修正後的第92條規定,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臺灣“中央銀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若違反規定進行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即可沒收之,而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開放的具體規定是,人民幣兌換每次以2萬元人民幣(約8.8萬元新台幣)為限。初期只開放一般個人(大陸人與外國人),身份和兌換用途不限;但公司和法人戶不在開放兌換之列。臺灣“中央銀行”另公佈14家金融單位、約1240家分行可供申請兌換人民幣業務,另外還有15家百貨公司與46家旅館可購買人民幣。14家可從事兌換人民幣業務的金融單位包括: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以及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分屬這14家銀行的1240家分行可進行人民幣兌換業務,各分行是否辦理買、賣人民幣之雙向業務,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操作上人民幣等同外幣,每筆結售金額超過等值新台幣50萬元,就必須申報。

  問題與趨勢

  臺灣當局開放人民幣在島內的雙向兌換,使兩岸貨幣兌換的進程又向前邁進一大步。此舉不僅有利於擴大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還對兩岸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有重要意義。但同時,臺灣當局開放人民幣在臺雙向兌換後,兩岸民眾的貨幣需求雖然得到部分滿足,但因兩岸尚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各銀行進口的人民幣現鈔幾乎都靠香港匯豐和美國銀行專案進口,貨源並不是很充足,不能完全保證人民幣供應量。大陸方面目前也存在新台幣的拋補與結算機制單一的問題。中國銀行是唯一一家獲批可以辦理新台幣兌入和部分兌出業務的大陸銀行,主要依靠定期將兌入新台幣押送境外賣出的單一渠道,新台幣業務的資金籌措、運用渠道較為匱乏。而且中國銀行的新台幣業務功能單一、網點較少,沒有開辦設立新台幣戶、辦理新台幣存款、國際結算等業務。此外,大陸對新台幣的管理與外匯不同,僅將其視為表外記貨幣,不公開掛牌兌換,價格缺乏彈性,也需尋求改進辦法。從通匯角度看,由於人民幣和新台幣未建立清算機制,後端的匯款及清算作業仍須取道外商銀行,借用美元清算。未來如果持續推動兩岸貨幣自由兌換,就必須面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問題。目前兩岸已有不少專家學者以及地方政府提出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具體構想。最終通過海協會與海基會的兩會商談,下一步將會就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問題達成共識,提出方案,屆時人民幣與新台幣全面兌換的服務與交易將得以徹底開放。普遍認為2009年3、4月間的兩岸兩會商談是商討和解決兩岸簽署金融監管備忘錄與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良好時機。(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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