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統一新三板制度 新方案近期將上報國務院

2011-09-07 09: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王思羽

  科技部、證監會等有關部委最近再度召開部委協調會,對新三板(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制度框架作進一步的完善,總體政策指向是對企業上市標準設計得較低,但實行嚴格的退市機制。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在前一階段調研的基礎上,監管部門最近通過部際會議等方式,對新三板擴容方案的發展步驟、審核制度、上市標準、市商制度、轉板機制、退市標準等六大政策進行協調和論證,目前已進一步達成共識,並準備再度上報國務院。

  科技部火炬中心有關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部委協調會上,我們首先對新三板發展步驟進行確認,即分兩步走,循序漸進。”據透露,“十二五”期間,新三板建設將分步推進:第一步是鋻於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相關基礎準備工作相對成熟,將首先允許國家級高新區企業進入市場;第二步是在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基本形成並穩定運作後,將市場服務範圍擴大到全國具備條件的企業。

  據一位參與新三板方案起草的專家透露,最近,科技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正就三板擴大試點的範圍進行論證。三板擴大試點工作加速啟動,試點範圍將分批擴大到全國80余個高新技術園區及蘇州工業園區。

  “最近,部委間確認了未來新三板發行擬採取‘註冊制’,其操作將沿襲中關村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所實施的備案制做法。”深交所有關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他説,根據方案,新三板將由地方政府對擬掛牌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由主辦券商進行盡職調查和推薦,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自律性管理,經由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後即可發行,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之後到實施IPO期間,將由主辦券商實施終身保薦。

  據了解,有關部委對新三板上市標準與規則的門檻設得較低。創業板上市門檻為“最近2年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相比之下,新三板則僅要求企業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突出;治理結構健全;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等。

  部委間也確認了新三板做市商制。據了解,按照海外市場的做法,場外市場通常實行做市 商制度 ,即由證券公司作為特許交易商,同時向投資者報出買與賣的雙邊報價資訊,並以所報出的價格用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買賣交易。

  “按照方案稿,新三板市場將實行做市商制與連續競價交易制二選一的制度安排,即主辦券商要麼選擇做市商制,要麼選擇連續競價交易制。”方案起草小組的一位專家透露。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各方面總體認為新三板不應允許直接轉板,否則會打亂現有審批制度。雖然報備制度或許是趨勢,但不可能這麼快延伸到需要嚴格審批的主機板和創業板。”

  科技部有關人士表示,對於中國市場而言,可取的辦法可能是先建立和完善各個層次的市場,再打通市場之間的聯繫。即使暫時沒有轉板制度,覆蓋全國並統一監管的場外市場將有利於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治理水準,便利融資和股份流轉,為更高層次的市場培育充足的上市資源。證券監管部門的意見是,直接轉板的基礎是註冊制。雖然註冊制早晚要實現,但現在國內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太多了,一下放開並不具備可操作性。市場人士預期,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變身“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的監管權也將從證券業協會轉給證監會。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將來的方案或以股票價格 、成交量、做市商數量作為新三板的主要退市標準。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專題報告稱,新三板先行實行嚴格的退市機制,有利於形成對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壓力傳導效應,樹立優勝劣汰的示範效應,倒逼以上各板迅速完善退市機制。(記者 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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