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合夥企業等組織形式將可開設證券賬戶

2009-10-14 09:19     來源:新華網綜合     編輯:肖燕
  擬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兩條款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包括中國合夥企業、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內的一系列投資者將可以依法在我國證券市場開戶。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徵求意見稿,擬對《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包括開戶主體範圍等問題,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徵求意見稿,修改後的辦法將有兩項條款産生變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第十九條增加一款,即“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這意味著,除中國自然人和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國戰略投資者,投資B股市場的外國和中國港澳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創投企業(包括採用中外合作非法人形式的創投企業)都將成為合法的證券市場開戶主體。

    與此同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的資訊交換渠道也將得以建立,跨市場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實現資訊快速、高效共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合夥企業法》的修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合夥企業以及其他一些組織形式的企業開立證券賬戶的需求日益強烈,但目前其開戶卻缺少直接、明確的依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目的正在於解決這些組織形式開戶的依據問題。接下來中登公司將配套制定賬戶開立方面的相關規則,明確合夥企業等組織形式開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辦理程式等具體要求。

    “合夥企業等組織形式與法人的組織架構、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這也給監管帶來了新課題。”上述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已要求滬深交易所、中登公司梳理有關規則,密切關注可能産生的新問題,強化風險防範,對於非法人組織形式的企業,監管部門會對組織內部的關聯關係更為關注。

    業內人士表示,打通中金所與中登公司之間的資訊交換渠道、擴大證券市場開戶主體範圍屬於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組成部分,《辦法》此次修改將有利於引導企業依法、合規投資,促進社會資金參與科技創新,培育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併為提高跨市場監管效率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記者 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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