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金融機構

2009-01-06 10:03     來源:中國網     編輯:胡珊珊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可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此兩種資金融通方式的區別在於有否金融機構介入,沒有則為直接金融,有則為間接金融。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仲介組織。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一,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二,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四,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我國的金融體系

過去幾十年間,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又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因此它既非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又非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商業銀行。自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金融業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強對外開放,金融業得以穩步發展。到2006年底,中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餘額達348065億元,本外幣各項貸款餘額238519億元。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形成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和儲蓄業務,正式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法》,為構造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創造了條件,併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提供了法律依據。1996年以來,金融業組織體系逐步健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為經營貨幣的現代金融企業,陸續增設和重組120多家股份制中小商業銀行,並進一步規範和發展了證券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正式掛牌,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監管體制。

2006年新成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關係,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

一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職能。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成立中國工商銀行來辦理其原來商業銀行的業務。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其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與業務:

(一)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證貨幣幣值穩定。

(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作。

(三)維護支護、清算系統的正常運作。

(四)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五)代理國庫和其他金融業務。

(六)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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