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産業現狀概述之二:臺灣金融服務業(上)

2009-07-09 09:20     來源:SRC-4761     編輯:胡珊珊

  臺灣金融服務業最主要有四大行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本期臺灣金融服務業(上)將主要介紹銀行業及證券業。

 

  (二)臺灣金融服務業


  按照臺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其設立基本沒有人為限制。

 

  1、銀行業


  銀行業的主要業務是融資,扮演儲蓄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仲介角色。具體機構按是否有信用創造的功能,可分為貨幣機構與非貨幣機構兩類,前者包括:“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商業銀行、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中央信託局”;後者包括: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郵政儲金匯業局等。銀行業中最骨幹的機構是商業銀行與“農漁會信用部”。

  截至2009年4月,臺灣本地一般銀行37家,中小企業銀行1家,在臺外國銀行32家,信用合作社27家,農會信用部264家,漁會信用部25家,境外金融中心63家。非貨幣金融機構方面,中華(臺灣)郵政公司儲匯處1家,“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家,産物保險公司21家,人壽保險公司30家,票券金融公司10家,證券金融公司4家。

  (1)貨幣金融機構


  第一,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提供中長期專業信用的銀行,依性質可分為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不動産信用5大類銀行。事實上,臺灣專業銀行在法規制訂與實際管理方面已經趨於綜合銀行業務的運作。

  工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提供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有臺灣工業銀行、交通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農業銀行主要任務是調劑農村金融,供應農、林、漁、牧的生産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包括“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輸出入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提供中長期信用以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必需的設備與原料。只有“中國輸出入銀行”1家。

  中小企業銀行主要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産設備及財務結構、及健全經營管理。現有3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不動産信用銀行的任務是提供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只有臺灣土地銀行1家。

  第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臺灣銀行體系中的主力,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提供短、中期信用。習慣上將臺灣商業銀行分為本地一般銀行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兩類。臺灣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有:“臺灣銀行”排名第一,島內市場佔有率9%,世界排名125位;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分別排名第二至第十。國際化是臺灣商業銀行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臺灣至少有25家本地一般銀行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最早在海外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是“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在海外設分支機構最多的三家銀行分別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建華商業銀行。

  第三,基層金融機構。臺灣“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統稱基層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相比,雖同為貨幣機構,但性質不同。商業銀行以營利為目的,基層金融機構以調劑社員資金供需、增進社員福祉為目的,其組織體制是社團組織的非營利法人。“農漁會信用部”是在農會和漁會下附設的信用經營單位,目的在於促進農漁業生産,繁榮農漁村,是臺灣最基層的農漁村金融機構,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長期以來,臺灣基層金融機構被視作“填補地上金融與地下金融之間資金缺口的重要金融機構”,但隨著臺灣開放商業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基層金融機構的重要性不斷下降。在整體經營環境惡化的情況下,除部分經營較好的個案外,大多基層金融機構面臨三種選擇:一是改制為商業銀行,二是與商業銀行合併,三是由主管機關出面強制交由銀行接管。

  第四,“中央信託局”。“中央信託局”成立於1934年,由“中央銀行”籌備創立,總局設于上海,專門為國民黨當局辦理信託保險與當局採購等業務。1949年,“中央信託局”總局隨國民黨當局遷往臺北,業務限于購料、易貨、儲運與保險。2003年,“中央信託局”配合臺灣當局“金融改革”改制為公司,全稱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1日,臺灣銀行合併“中央信託局”,“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改制為臺銀人壽。2008年1月1日,成為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2)非貨幣金融機構


  第一,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是貨幣市場的仲介機構,因其不具有信用創造的功能,所以從銀行業中分出來歸入非貨幣機構。臺灣“中央銀行”為調節貨幣供需、抑制物價,1976年至1978年相繼促成中興、國際、中華三家票券金融公司的成立。與歐洲將票券業務歸為銀行業務不同,臺灣金融業務採取專業分工制度,票券業務由專業的票券金融公司經營。1993年臺灣開放新票券公司設立,2001年《票券金融管理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引發票券金融公司紛紛轉型,不少票券金融公司加入金融控股公司而成為其子公司,如中興票券、國際票券、臺新票券、玉山票券、華南票券等公司,大眾票券則併入大眾銀行。到2009年4月,臺灣共有票券金融公司10家,分公司32家。

  第二,信用卡公司。1992年臺灣放鬆金融管制後島內信用卡業務迅速發展。信用卡公司大多是銀行轉投資的子公司,臺灣發卡量最大的銀行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和臺新銀行。臺灣現有60多家信用卡發卡機構,共發行信用卡約3000萬張。按全社會有資格申辦信用卡的1100萬人口計,每人平均擁有信用卡2.73張。信用卡購物消費佔臺灣個人消費總額比重超過12%,信用卡的大量發行也帶來“卡債危機”,信用卡銀行呆帳金額2004年一度高達34億元台幣。

  第三,信託投資公司。20世紀60年代,臺灣當局為吸收島內外長期資金,引導民間資金流入投資事業,開始批准設立信託投資公司。1996年和2000年分別公佈實施臺灣“信託法”和“信託業法”,2001年底通過“七大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案”。臺灣原有許多知名信託投資公司,包括: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臺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等,但到2008年,只剩下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業務有:投信業務、投資業務、授信業務、代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辦理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四,中華郵政公司。前身是郵政儲金匯業局,經由郵局深入臺灣各個地區,吸收民間儲蓄,除儲蓄匯寄業務外,郵務與簡易人壽保險也成為郵政機構的主要業務。儲金業務于1919年開辦,1930年國民黨政府正式成立“郵政儲金匯業局”,將郵政儲金與匯兌業務結合起來。1949年該局首次在臺設立辦事處,但很快郵政儲金匯業局便整個遷到臺灣,並於次年整個機構業務被凍結,只保留機構名稱。1962年在臺複業,卻只能吸收存款,不能作放款業務。1992年後,臺灣當局開放郵政儲金匯業局將存款自由轉存到各行庫,並可以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與有價證券等投資工具。2003年,臺灣的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改稱“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中華郵政公司”註冊資本400億元新台幣,掌握郵政資金超過3萬億元新台幣。截至2009年4月,下設郵局1321所,郵政代辦所123處。

  2、證券業


  20世紀80年代中期,臺灣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民間要求開放參與設立券商的聲音日益強烈。1988年初,島內通過了“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由原來的特許制改為許可制,全面開放了證券商的設立(包括兼營承銷、自營和經紀業務的綜合證券商),打破了經紀、自營的分業限制。到1991年9月,經核準開業的證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至376家。90年代臺灣股市泡沫破滅,投資人交易慘澹,證券商大量合併或退出市場,2008年證券商總公司家數降至94家。(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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