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稻江商銀去年元旦改名為大臺北銀行,引起臺北富邦銀行不滿,認為大臺北銀行與臺北富邦銀行名稱太相似會引起混淆,提告要求停用,但法院認為沒影響,判決富邦金控敗訴。
這起“臺北”之爭起源於前年11月,稻江商銀股東會決議,為了擴大營業層面與經營區域,改名為“大臺北商業銀行”,並且在去年元旦開始改名,去年7月獲得批准,富邦金控發現以後,向智財法院提出排除侵害之訴。
富邦金控主張,臺北富邦銀行的前身是臺北市銀行,後來改名臺北銀行,直到2005年元旦臺北銀行與富邦商銀合併,以臺北銀行為存續公司,富邦銀行則是消滅公司,而且臺北銀行的商標專用期間一直到2014年。
不過稻江商銀改名為大臺北銀行,五個字當中就有四個字與臺北銀行完全相同,會使消費者混淆,大臺北銀行顯然要以此攀附“臺北銀行”的商譽,要求大臺北銀行不得使用“大臺北”做為公司名稱。
不過大臺北銀行反駁稱,大臺北銀行最早是臺北稻江信用組合,1917年就開始營業,後來多次改名,大臺北銀行使用“臺北”兩個字已經將近70年。
大臺北銀行主張,他們的英文名稱與臺北銀行不同,服務標章也不同,況且臺北富邦銀行對外宣傳均以富邦為主體,民眾不至於混淆。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兩家銀行的商標類似,但富邦未提出證據證明商標價值因此減損,而且也無證據證明消費者會對兩家銀行産生混淆的情況,因此判決富邦金控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