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擬修法合併金融機構

2010-01-12 08: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肖燕

  中新網1月11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當局“勞委會”進行“勞基法”翻修,今天上網公開草案,徵詢各方意見,其中除了增訂派遣相關規定外,也對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採用“買賣不破雇傭原則”,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勞動契約也不能改變。“勞委會”表示,前述規範適用非公司類 (如財團法人)及金融機構 (銀行、保險及證券等)的並購案。

  “勞委會”表示,若屬一般股份公司並購,適用“企業並購法”規範,“勞基法”則規範非屬公司型態的團體及財團法人。另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並購員工相關權益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修正後,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服務業並購規定,也適用上述新原則。

  “勞基法”此次修正重點共有四大類,分別是: 一、增訂派遣規定;二、放寬定期契約期限;三、增訂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及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四、修正事業單位並購轉讓的員工權益。

  修正草案也大幅修正事業單位並購轉讓規定,原本現行規定由“新舊僱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勞工原則上要全數留用,勞動條件也必須照舊,除非勞工不同意,或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是不同意接受更改為的勞動契約,新僱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勞委會”表示,上述規定較企業並購法的“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原則,對勞工更有保障。如果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僱主應給勞工“謀職假” (勞工為另謀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且舊僱主必須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僱主則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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