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12號

2008-07-08 16:29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編輯:胡珊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12號

 

為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降低債券交易結算風險,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結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券款對付是指債券交易達成後,在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並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

 

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的連接,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

 

三、參與者通過其在簿記系統的債券託管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債券結算。

 

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參與者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參與者可委託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商業銀行作為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也可委託中央結算公司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四、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進行。

 

中央結算公司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進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該賬戶下為委託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參與者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五、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參與者在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時,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從)參與者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並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六、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參與者委託清算代理行代理收款(付款)時,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從)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並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清算代理行應按約定及時向參與者支付代收款項(參與者應按約定及時向清算代理行支付清算代理行代付款項)。

 

七、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參與者委託中央結算公司代理收款(付款)時,若其對手方未委託中央結算公司代理資金結算,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若該參與者為付款方,中央結算公司應同時確保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直接向(從)特許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並對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若其對手方也委託中央結算公司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以及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對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八、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結算公司接受參與者委託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明確崗位職責,規範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參與者的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中央結算公司在管理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按債券託管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僅用於辦理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參與者所有和支配;

 

(三)中央結算公司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中央結算公司不得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

 

(五)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實行日終“零餘額”管理,中央結算公司應統一對日終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內的剩餘資金作自動劃回處理,不得滯留資金;

 

(六)中央結算公司應建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查詢機制,為參與者提供賬戶查詢服務,參與者有權通過客戶端和電話等渠道實時查詢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情況。

 

十、中央結算公司應加強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管理,並於每旬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旬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

 

十一、中央結算公司在為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前,應與參與者簽訂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其中,為委託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的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前,應與參與者和清算代理行簽訂三方協議。

 

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結算公司接受參與者委託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前,應與參與者簽訂資金結算代理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十二、參與者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加強結算資金頭寸管理和內部流程規範,有效防範結算風險。

 

十三、中央結算公司應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為參與者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提供應急服務。

 

十四、中央結算公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進行日常監測,並應在每月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月券款對付結算情況的書面報告,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

 

十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參與者在券款對付結算過程中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參與者合法權益。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日常監控,發現日終滯留資金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七、中央結算公司應在充分徵求參與者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公告制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券款對付結算業務規則及相關協議,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十八、本公告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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