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2009-05-06 14:09     來源:臺港澳司     編輯:肖燕

  臺灣“金管會”為擴大其證券與期貨市場之規模、增加市場新動能及提升國際化程度,並帶動我國金融服務業之繁榮發展,且考量近期兩岸對於金融監理合作談判機制之建立及雙方互動情形尚稱順暢,依“行政院”核定之方案,採逐步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爰發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臺灣"金管會"並將會商“中央銀行”,依據‘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發佈令方式訂定陸資投資臺灣證券之限額。

  該管理辦法重要內容包括:

  一、 界定大陸地區投資人範圍包括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準之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之大陸籍股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 明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納稅、結匯等手續之相關作業,以及不予登記、登出登記及書件申報之要件:

  (一)辦理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該公司申請辦理登記。

  (二)不予登記或登出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如有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違反本管理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登出其登記。

  三、 明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之範圍、額度、結匯、資料登錄、申報及資金運用之限制等相關規範:

  (一)投資範圍: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依金融資産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産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産基礎證券及認購(售)權證等,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二)投資限額:

  1.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後定之。

  2.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數額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數額之合計數,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之數額。

  3.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上櫃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者,應依臺灣"經濟部"所定辦法申請核準。

  四、 對於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之相關管理機制如下:

  (一)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二)其表決權之行使,原則上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三)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提供最終受益人相關資料。

  (四)陸資登記時給予特殊代碼,以利監控。

  (五)加強市場監視及跨市場通報機制。

  上該管理辦法公佈施行後,陸資即可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及從事期貨交易,將可循序導入大陸資金,增加我國市場新動能,並有助於上市(櫃)公司吸引大陸優秀員工,提供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上櫃之誘因。

20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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