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10-01 14:25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肖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託關係,規範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産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信託當事人進行信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託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産,並且該信託財産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産。

  本法所稱財産包括合法的財産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産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産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産,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産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産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産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産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