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緊箍咒 股權轉讓重稅取消
兩岸租稅協議重點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華夏經緯網8月26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兩岸兩會昨簽署租稅協議,臺資企業普遍樂觀其成並認為未來不會被重復課稅,且股權轉讓視同“特殊重組”,也不會被強徵10%資本利得;派駐大陸的臺幹,一年只要居留不超過183天,也無須在大陸納稅。
據報道,臺灣對外投資將近三分之二跑向大陸,租稅協議簽署後,臺資企業在大陸所有利得可享優惠稅率5%,不再適用大陸10%的扣繳稅率,且不會雙重課稅。
臺灣“財政部次長”吳當傑表示,兩岸租稅協議比大陸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租稅協議更優惠、更嚴謹也更完善。他説,兩岸租稅協議將並同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生效。若一切順利,預計明年元月後上路。
臺“財政部國際司副司長”李雅晶指出,過去臺商在大陸賺錢,要繳稅率25%的大陸營業利潤稅。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明訂臺商在大陸從事建築工程12個月以下、派員在大陸服務連續12個月內結束或累計183天以下,可免繳大陸營業利潤稅,只需在臺灣繳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林宜信指出,真正讓租稅協議水到渠成的關鍵,是大陸棄守股權交易的課稅權,即資本利得課稅主權在臺灣。
不過,租稅協議簽定生效後,原普遍透過第三地控股間接投資的臺商,就需快馬加鞭進行股權結構調整;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財稅59號文”規定對重組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要追繳10%重稅,對臺商形同緊箍咒,現拿掉了。
林宜信説,租稅協議中對實質管理處所可以擴大適用第三地投資控股的臺商,值得注意。他表示,只要實質管理決策的是臺灣人,無論是在大陸、開曼、維京或香港控股,都可認定為臺灣企業,享有稅賦優惠。
林淑怡指出,簽下租稅協議還是會洗牌的,原本打著F股旗幟回臺上市的臺商,如果選擇租稅協議優惠稅負,得脫下外資身份,不能以F股回臺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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