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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機構修法規定公務員可替家人輔選 待通過

2012-06-11 10: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6月8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但有候選人的配偶或血親因具公務員身份而無法替家人輔選,“立委”認為有悖家人情感及倫理,提案修法。臺當局立法機構7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開放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臺、助講、遊行或拜票。   

  候選人攜家帶眷競選、由配偶代跑行程已是臺灣選戰常態,但若配偶具公務員身份,則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立委”認為這項規定讓配偶或家人是公務員的候選人,在安排競選活動時較為不利,因而提案修法。

  臺當局“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表示,考量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臺、助講、遊行或拜票屬高度助選行為,故公務人員不應從事;但為兼顧“中立法”的立法目的與人倫常情,“銓敘部”同意“立委”修法方向。

  根據初審通過的“中立法”修正草案,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臺、助講、遊行或拜票。但這些公務人員的助選行為,不得有與公職之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本案若順利經“立法院”會議二、三讀通過,未來公職候選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候選人與配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內外孫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都可以在競選時幫忙站臺。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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