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修法設網路分級保護兒童 媒介沾腥最高可罰50萬

時間:2010-11-17 14:16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1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今(17)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了臺灣網路分級制度,對刊登膻腥圖文的媒介最高可罰款50萬元(新台幣,下同)。

  此次修訂草案主要針對臺灣網路與報紙的報道內容予以規範,明確規定了臺灣網路分級制度,及不得在網路上散佈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

  草案規定,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可處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被公佈姓名、名稱,在限期改善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勒令停業一年。

  為保護兒少隱私權,草案也明定報紙、網路等不得報道或記載遭遺棄、虐待、施打毒品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資訊,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草案增訂了“梧桐妹”(臺灣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的女兒)及“廖國豪”(槍殺臺灣中部黑幫頭目翁奇楠,犯案時為剛滿18歲的少年)條款,明定媒體不得報導、記載親權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姓名,而如果兒童及少年身份資訊與維護公共利益有關,經臺灣行政部門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時,則不受該法案的限制。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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