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修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

時間:2010-10-13 10: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0月13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法務部”13日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草案,對於16歲以下的性交、猥褻行為,均不論被害人意願,一律構成犯罪;性侵12歲以下幼童,處5年以上徒刑,如有強暴、脅迫行為還可加重1/2。

  據報道,此前因法院對於3歲女童及6歲女童的性侵害案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等理由,處以較輕的刑罰,引發外界批評恐龍法官,更引起馬英九官邸前靜坐抗議的“白玫瑰運動”。

  臺“最高法院”雖一度作出對7歲以下的性侵害被害人,一律視為違反意願的刑庭決議,仍引起外界質疑,法官內部更批評“最高法院”自行“造法”。

  “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在通盤檢討妨害性自主罪章後,12日特別邀請心理師以專業身份説明兒童身心發展情形,將性侵害犯罪的年齡作出16歲以上、12歲至16歲、及12歲以下三種不同情形,保護範圍較“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更廣。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現行法院實務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全然著重在“有無違反意願”,一再産生爭議,為週全保護心智尚未成熟的16歲以下男女,只要被害人在16歲以下,不論同意與否,都構成性侵害。

  修法草案不但將現行對於未滿14歲者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規定,提高為對16歲以下,只要有性交行為,不討論被害人有無表示反對等意願問題,均構成犯罪。

  但在刑度上擬作較細緻的區分,“法務部”初步規劃對於12歲以下的性侵害,處5年以上徒刑,對於12歲至16歲間的性行為,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加害者還有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等行為,刑期還要再加重1/2。

  此外,對於18歲以下可能因情投意合而發生性關係的“兩小無猜條款”,“法務部”仍維持是告訴乃論及得減刑。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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