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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2005-11-18 11:26: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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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由中國政府提出,並與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的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半個世紀以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而且也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範國際關係的重要準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這五項原則最先是周恩來總理于1953年12月底在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時提出的。當時,中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中印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在北京開始談判。31日下午,周恩來總理在中南海西花廳會見印方代表團,在談話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發表談判公報,並簽署了《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列入公報和協定中,把它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同年6月底,周總理先後應邀訪問了印度和緬甸,他分別與印度總理尼赫魯和緬甸總理吳努發表的《聯合聲明》都寫進了這些原則,並進一步確認它適用於同亞洲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的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發表了著名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項國際關係原則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1957年毛澤東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總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的14個國家,提出了我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把五項原則擴展到經濟領域。1974年鄧小平同志在特別聯大上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係都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1988年,鄧小平同志更明確提出了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準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逐步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不僅在各國大量的雙邊條約中得到體現,而且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25屆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

  幾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促進世界和平與國際友好合作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中國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倡導者,而且是其忠誠的奉行者。在這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與絕大多數鄰國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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