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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2005-06-28 09:07:00
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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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1948年4月18日蔣介石集團操縱偽國大第一屆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具有“憲法”補充條文性質的法律文件,成為蔣介石在“戡亂時期”進行獨裁統治的重要法律依據。直到1991年才“終止”,實行了43年之久。

  1947年國民黨在軍事上節節敗退,為了挽救這一敗局,蔣介石于6月30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上作了《當前時局之檢討與本黨重要之決策》的講話,提出了“戡亂總動員”等政治決策。7月4日蔣介石又在“第六次國務會議”上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方針案(又稱“全國總動員令”),並於次日公佈。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以“戡平中共叛亂”為目標的“動員戡亂法係”從大陸一直制定到臺灣,約有145種。1948年4月,國民黨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會上為挽救殘局,擴大“總統”權力,許多“國大”代表提議要修改憲法。但要修改剛剛生效四個月的憲法,又恐失去民心,於是在4月18日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性質相當於“憲法修正案”,被稱為“戰時憲法”。“臨時條款”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給“總統”以緊急處分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三條限制的權力。若按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要宣佈戒嚴則“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第四十三條規定,總統急速處分,“發佈緊急命令”,“須于發佈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臨時條款》則把總統宣佈戒嚴和發佈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的限制取消了。“臨時條款”于1948年5月10日正式實行,最初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

  1949年5月20日,國民黨在其全面潰敗前夕,為加強對臺控制,通過臺灣省警備司令部頒布“戒嚴令”,宣佈臺灣地區處於“戰爭動員狀態”,在全省實施戒嚴。國民黨逃臺後,又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與“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等有關的一系列法規、條令,實行軍事戒嚴和高度集權相結合的專制獨裁統治。首先,封閉全省,限制出入境,實行“非常時期”的軍事管制;其次,嚴禁黨外人士組黨,如有發現立即取締;第三,嚴禁各類政治活動。戒嚴期間禁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有組織的活動,並對廣播、新聞、出版等實行嚴格的管制和檢查制度。蔣介石復任“總統”後,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授權,繼續實施“戒嚴法”,頒布“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蔣介石又以臺灣的“國大代表”不足修憲票數,無法討論是否廢止“臨時條款”為由,召集“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的“院長”開會,提出暫緩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議,蔣的提議當然獲得通過,“臨時條款”得以繼續。1954年,在國民黨召開的一屆二次“國民大會”上,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未經廢止前繼續有效”,此後在1960年、1966年、1972年先後4對條款作了修訂,將這個原為單項的條款增至為11項。從此,“臨時條款”下的戒嚴狀態在臺灣成了“永久條款”,蔣介石已擁有“出言即法”的極權,將“憲法”中的民主內容凍結起來,代之以軍、警、特橫行的戒嚴體制,實行了徹底的獨裁統治。直到1987年7月15日,蔣經國才“解除戒嚴”,在各方面有所鬆動,但又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來取代“戒嚴令”。1991年4月30日,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對“懲治叛亂條例”等相關條例逐一廢止或作修訂。1991年5月1日,也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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