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 08:25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9日下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左和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右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這是兩岸恢復協商以來,兩會簽署的第17、18個協議。圖為陳江二人在協議簽署後握手互賀。黃少華 攝
9日下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左和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右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黃少華 攝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臺北舉行兩會領導人第八次會談,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會併發表有關投保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共識。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共18條、5000余字,旨在“保護海峽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內容包括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損失補償、投資爭端解決等,並以附件形式詳列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式。
協議在“投資待遇”中明確,“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雙方應加強投資者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
協議明確把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範圍,並對投資者與投資者所在地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和司法程式等五種解決方式,還加入了投資商事爭議的條款。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全文共5章17條,2300余字,旨在“促進雙方海關程式的簡化及協調,提高通關效率,便利ECFA的執行;便利兩岸人員及貨物的往來,促進兩岸貿易便利與安全”。依據協議,兩岸海關將在緝私情報協助等10多個領域進行合作,各自指定聯絡人負責聯絡,並建立聯絡熱線。
以上兩個協議均規定,“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有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兩會發表的共識,則回應廣大臺商關切,明確“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2008年兩會恢復商談至今,已簽署18項協議,達成2項共識和2項共同意見。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