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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08.01)

2012-07-24 10:46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3 號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樑
                          2012年7月1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資訊支援,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産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資訊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諮詢電話,並提供24小時應急諮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範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資訊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資訊支援;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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