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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2013.01.31)

2013-04-12 15:06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5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3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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