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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實施新規約束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

2015-05-05 08:50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今天,中共上海市委正式公佈並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嚴格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行為。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按照中央深改組工作部署,中央有關方面將完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方面的規定。對上海進行這項工作試點,中央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援,跟蹤進展,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擴大試點、逐步全面推開。這項源自地方的探索在中央深改組會上通過十分罕見。

  記者注意到,這次公佈的《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規定》的第四條詳細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上海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上海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而且,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規定》明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並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上海市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

  對違反規定情況的領導幹部,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對於不如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在今後的幹部工作中,將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即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如果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經商辦企業行為且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列為市管幹部考察對象和擬任人選。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表示,《規定》總體上體現出:對省部級領導幹部要求嚴於正局職領導幹部;對正局職領導幹部嚴於副局職領導幹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於其他單位領導幹部。下一步,將切實抓好組織實施,首先按照文件要求,組織領導幹部進行專項申報,在申報基礎上,逐個進行核實甄別,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處理,今後,將實行常態管理,在實踐中探索形成長效機制。

  在今天下午召開的上海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指出,從嚴治黨,首先必須從嚴管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就上海來説,把全市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從嚴要求、管住管好了,這支隊伍立得直、坐得正、站得穩了,就能理直氣壯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幹;管幹部的制度措施不斷完善了,從政環境就會更好,就能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

  “人民群眾最看重,我們的領導幹部是真的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人民謀福祉,還是更多地在為自己、為家人服務。”韓正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從中央和地方查處的許多案件和巡視反映的情況看,對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辦企業、搞一家兩制的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中央巡視組對上海的巡視和上海市對區縣的巡視都發現,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等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問題比較突出。現在,確實到了要靠制度規定、靠嚴格執行規則,來解決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辦企業的問題。

  韓正強調,上海市委出臺《規定》一是明確規矩,劃出底線。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選擇當官,就不要經商發財。明確的規定一旦實施,就要説到做到,誰違反這個規定,必須堅決嚴肅處理;二是給出一個自由選擇,杜絕一家兩制。《規定》對什麼樣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對哪些行為是經商辦企業,都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紮緊制度籠子,從嚴管權治吏。讓領導幹部明界限、知敬畏,讓群眾監督我們的幹部及其家人。 本報上海5月4日電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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