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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物價局告誡:停車場亂收費最高罰200萬

2014-09-09 13:57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廣州市物價局發提醒告誡函

  本報訊 (記者耿旭靜)昨天,廣州市物價局發佈關於規範停車收費行為的提醒告誡函,對亂收費提出提醒告誡,指出將不定期開展停車收費巡查,對於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實,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最高處200萬元的罰款,並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物價局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停車收費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有價格違法行為,請撥打12358或12345價格舉報電話投訴舉報。

  告誡函指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州市優化調整停車場差別化收費方案,規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現對停車場經營單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誡:各停車場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自律、誠信經營,杜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變相多收費。嚴格按照《廣州市物價局關於優化調整停車場差別化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14〕97號)規定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按規定明碼標價。嚴格按照廣州市物價局《轉發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通知》(穗價〔2010〕1號)要求,使用物價部門監製的標價牌,標明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同時,把標價牌公示到停車場入口處和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實行亮牌收費。

  停車場凡有四大行為的,為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未經物價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收取停車費或者收費批准文件已過期的;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的;未公示停車收費標準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停車場四類

  價格違法行為

  ● 未經物價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收取停車費或收費批准文件已過期的;

  ● 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的;

  ● 未公示停車收費標準的;

  ●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將不定期開展

  停車收費巡查

  廣州市物價局將不定期開展停車收費巡查,對於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實,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最高處200萬元的罰款,並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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