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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購15塊名錶倒賣 溫州手錶店老闆因走私罪獲刑

2014-08-22 09:40 來源:錢江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如今,“海外代購”已不是什麼新鮮詞彙,淘寶、京東,甚至微信朋友圈,做這種“買賣”的人比比皆是。

  只是,因為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眾多代購從業者常年在“罪與非罪”之間遊走,如高空走鋼索,稍不注意便觸犯法律雷區。

  最著名的例子,當屬北京“空姐代購案”。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粧品入境而未申報,一審獲刑11年。此案幾經週折,並在網上引發軒然大波。今年年初,北京高院終審,認定李曉航偷逃稅款8萬餘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昨天,溫州中院也判決了一個類似的案子。一名手錶店老闆託人從境外代購了15塊名錶,並轉手倒賣,偷逃稅款25萬餘元,也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5.1萬元。

  對普通人來説如家常便飯的海外代購,究竟存在怎樣的法律風險?此領域又該如何規範?錢江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海外代購15塊名錶倒賣

  手錶店老闆被判緩刑

  鄭某是溫州市區一家手錶店的老闆。起初,他只經營國內品牌的手錶。後來,他偶然聽朋友説起,國外的名錶銷路更好,利潤也大,便動了心思。

  鄭某通過網路,尋找專門做海外代購生意的人,並很快找到了合作夥伴王某。

  鄭某以妻子陳某的名義,通過淘寶阿裏旺旺、電話、短信等方式,跟王某談妥需要的國外名錶數量、價格。之後,王某通過自己的渠道,委託一些專門從事海外代購的人,在境外購買名錶後,夾帶回國。這些名錶,經中間人楊某之手,通過快遞寄給了鄭某。

  鄭某拿到貨後,很快賣了出去。

  溫州市中院查明,在2012年7月至10月間,鄭某共向王某等人非法購買卡地亞、歐米茄、雷達等手錶15隻,總價人民幣40萬餘元,經溫州海關關稅部門核定,這些手錶偷逃應繳稅款共25萬餘元。

  法院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5.1萬元。此案中的王某、楊某等人,另案處理。

  辦案法官詳解

  鄭某為何犯了走私罪

  承辦法官告訴錢江晚報記者,這起案件的關鍵點在於,鄭某明知這些手錶是走私的,也就是沒有繳納相應的關稅,仍然購買並進行了倒賣。

  錢江晚報記者了解到,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

  也就是説,超過了“5000元”這個數額的上限,按照規定沒有繳稅,就是違法的。

  這樣的法規,不免讓人擔心近年流行的“朋友圈代購”。比如,某人去國外旅遊,出發前,在自己的朋友圈裏打起了“代購”廣告,並統計了朋友需要商品的類型和數量,並在出國時,購買了這些物品。這樣做,是否也屬違法呢?

  法官坦言,從事海外代購,就如同高空走鋼絲,稍不注意就容易出事。

  “這樣的個人代購行為,在現實中很常見,但也很容易觸碰法律的‘雷區’。”溫州中院民一庭庭長鄒挺騫説,在這種代購行為中,需要理清“自用”和“牟利”兩個概念。

  “‘自用’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給親朋好友自用。”鄒挺騫説,如果在自己的朋友圈中明碼標價,並大量出售代購的海外商品,就不屬於“自用”了,而屬於非法牟利,“如果這些商品都未繳稅,很可能就觸犯了刑法。”

  海外代購如此普遍

  相關法規還在制定之中

  廣義上説,“海外代購”分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兩種。

  來自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海外代購的交易規模為120億元,2011年256億元,2012年達到480億元。在海外代購越來越普遍的今天,廣大代購從業者該何去何從?而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説,又怎樣才能通過合法的渠道,購買到“價廉物美”的國外商品呢?

  昨天,溫州海關相關負責人告訴錢江晚報記者,與海外代購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仍在制定當中,“具體的海外代購免稅上限以及相關的規範措施,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是處於不斷調整中的。”

  錢江晚報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上看到,半個月前,網站發佈了海關總署解讀《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溫州海關相關負責人説,這個條例可供從事海外代購的個人和企業參考。

  這份公告規定,今後,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都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這意味著,對於消費者來説,貨物是否從國外購入,有沒有通過海關檢查和備案,都將有據可循。這樣一來,也就儘量避免了“海外代購”的不規範化。

  本報通訊員 溫萱 本報駐溫州記者 王益敏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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