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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首次解讀華為與美國IDC標準必要專利之爭

2014-04-18 09: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廣州4月17日電 (索有為 林勁標)華為與美國IDC公司的反壟斷和標準必要專利之爭備受世界矚目,之前因兩案涉及商業秘密,宣判後判決書一直未公開。17日,廣東高院在其官網發佈了兩案判決書(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已技術處理),案件的承辦法官也首次接受記者採訪解讀該案的裁判理由。

  該案是世界第一單對許可率作出判決的案例,也被譽為“中國標準專利第一案”,涉案的兩家公司都是通信巨頭。通信企業要生産符合標準的手機等通信設備,就不可能繞過對對方專利的使用,每次使用就意味著付費。華為此案即為了該費率。

  事實上,雙方從2008年11月就開始了多輪談判。IDC公司曾于2012年發出最後“通牒”,要求華為從2009年到2016年按照銷售量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

  目前,一般工業品利潤率僅為3%。如果華為公司接受2%費率,意味著IDC公司幾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潤,且IDC公司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時採取了多重標準。華為遂決定在中國的法院狀告美國公司,要求由中國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FRAND)來確定兩者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

  因涉商業秘密,庭審未公開進行。IDC始終堅持專利權是其私有權利,不能強迫,更不能由法院來判決確定許可的費用。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則,因為制定該原則的組織ETSI所在地是法國,因此FRAND的“故鄉”在法國。如果中國法院要用,應該適用法國法來查明該原則的真正含義。該公司認為,在法國法上這個原則只是表明一種邀請協商,並非強制締約。

  對此,廣東高院合議庭並不認可。這個案件涉及的標準專利是IDC公司在中國申請或者獲得授權的專利,該專利是根據中國專利法確定的,使用方華為公司住所地、涉案專利實施地、談判協商地都在中國,與中國最密切,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法院認為,儘管中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FRAND的含義,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與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任本案審判長的廣東高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庭的副庭長、全國智慧財産權專家庫的專家歐修平博士表示,華為和IDC同為ETSI成員,故可以直接依據FRAND原則進行判決。即便被許可方不是國際標準化組織會員的,專利權利人的FRAND承諾依然有效。

  廣東高院最終認為,IDC公司許可給華為公司的費率是許可給蘋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顯違反了FRAND原則。法院判決直接確定IDC公司在中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為不超過0.019%。

  案件一經宣判,便在世界範圍引起強烈反響。有世界智慧財産權界“福布斯”之稱的權威雜誌《智慧財産權管理》將該案評選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為中國大陸唯一入選案例。

  歐修平告訴記者,擁有標準專利的權利人具明顯談判優勢和控制力,容易導致權利濫用。在業界,近年來出現了本身並不實施專利生産産品,而是以購買、銷售專利獲利的所謂“發明公司”,在世界範圍內每年發起近萬件訴訟,以此獲取高額利潤。

  這次中國判決中首次適用FRAND原則給了這些專利“發明公司”以重擊。2014年2月,中國國家發改委確認已經對專利巨頭IDC發起反壟斷調查。隨後,IDC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諾書,承諾將對中國企業的專利許可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不再收取歧視性的高價許可費。

  華為的勝訴給中國受制于國外專利的企業帶來的福音。對此,歐修平提醒,對許可費的定價和協商,最好應由市場來決定,只有在偏離正常市場秩序時司法才介入。若權利人濫用這種必要專利,比如不公平定價或者故意拖延、阻礙許可實現,雙方長期無法達成一致時,則可以申請法院裁決。(完)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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