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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發商未拿預售證售樓罰三至五成房款

2013-12-19 11:19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佳欣)無預售證提前售樓,開發商將被處以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昨日起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對一系列房地産交易過程中的熱點焦點問題作出詳細規定。這也是廣州首次制定房屋交易監督的專門規章,囊括了房屋交易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按照規定,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産仲介服務合同將通過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資訊化平臺訂立。合同簽訂後,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資訊化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産仲介服務合同應當使用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訂立補充合同的,其補充合同不得變更、刪減合同示範文本的必要條款。違者由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防止開發商通過補充協議對合同示範文本主合同中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故意減輕出賣人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等。

    實踐中,廣州市仲介公司挪用存量房交易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且涉案金額巨大。對此,辦法規定,二手房交易資金應當通過房屋交易監管機構設立的專用賬戶劃轉,專用賬戶內的利息歸屬由買賣雙方約定。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按規定存入專用賬戶後,房地産登記機構方可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廣州市法制辦解釋説,專用賬戶利用現有的存量房網簽系統和交易登記系統資源,監管過程不收取手續費,不增加當事人的交易成本,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此外,辦法還明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樓盤不得打預售廣告;房地産開發企業還要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資訊公示表的方式公開相關收費;開發商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買受人承擔房地産仲介服務費、公證費、律師費、按揭貸款服務費等費用;開發商不得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

    公眾的意見或建議可于2014年1月17日前向廣州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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