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債務融資,須在完善制度管理的同時,建立多元化、規範化的融資渠道。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地方政府將普遍面臨融資壓力。如果缺乏有效融資渠道,將會導致信託貸款等隱性借債的活躍。因此,需要下大力度進行政府性債務融資渠道創新,通過融資手段多元化,逐步改變地方政府融資結構。
讓地方政府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發債,是未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一方面,地方政府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依靠稅收及其投資項目收益作為保障;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推行市政債的成功經驗也可以借鑒。在美國,公共事業的主要融資工具就是市政債券,佔比在90%左右。比如年投資需求約為2300億美元的水務事業,有85%來自市政債券融資,政府財政投資僅佔15%。
我國目前正處於市政債建設的探索階段。從上海、廣東、浙江、深圳等地的試點情況來看,市政債發行規模、償還等由中央核定,能夠避免濫發和賴賬等風險。但是地方沒有自主權,責、權、利沒有統一,大大弱化地方責任意識和發行市政債的積極性。因此,要想讓市政債破冰前行,就必須合理匹配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與事權。此外,我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建設,以及地方獨立發債條件是否具備、風險防控機制是否完善等均需通盤考慮。近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啟動市政債由代發代辦,轉向自主發行的研究工作,這也傳遞出市政債探索之路步伐加快的積極信號。
公私合營的PPP融資模式(公共私營合作制)也是一個選擇。這種模式即政府部門與私營企業合作建設、經營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通過PPP模式,還能夠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積極性。
運作PPP模式需破解幾大難題。首先需要解決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角色和責任的認定,比如政府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理順參與機構間的許可權,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其次,需要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界定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此外,PPP模式的運作還需要制定規範化的交易流程和配套技術支援。若PPP模式能得到推廣,不僅可以部分緩解地方債務危機,也能幫助一些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可謂是一種雙贏的新模式。
企業債、城投債等當前主要融資渠道亟需規範化。以企業債為例,一方面可以解決企業融資難題,另一方面,企業債券的發行可以促進企業加強資訊披露。但實際上,企業債在整個債券市場容量中佔比不足兩成,仍需要通過規範運作、創新機制來實現較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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