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臺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2〕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地發揮閩臺“五緣”優勢,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一、加大財政扶持 (一)支援臺商投資區、臺商專業園區和臺資企業加快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貿委、財政廳、外經貿廳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由各單位統籌用於引進臺資、扶持臺資企業生産經營、臺資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科技創新以及臺商投資區、臺商專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推動臺資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臺資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項目的研發;支援項目技改、自行設立或與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支援培育自主品牌,鼓勵企業由貼牌生産向自主品牌生産轉變,支援企業開展品牌宣傳、參展、並購品牌活動;鼓勵臺資加工貿易企業爭取中國專利獎、國家品質獎、中國馳名商標、出口免驗産品等國家級榮譽稱號。以上項目符合相關部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給予臺資企業優先支援。
(三)鼓勵臺商來閩投資高新技術産業和新興産業,對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的項目,視投資規模,由省外經貿廳安排專項資金,支援項目業主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臺商在我省設立研發中心,經有關部門認定後,進口科技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四)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入駐省級以上開發區的臺資企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和企業註冊登記費。
(五)依法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臺資企業稅收。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專利許可貿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營業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作品和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鼓勵臺商在我省設立臺資總部企業或總部行銷中心。對入駐我省的臺資總部企業,根據總部類別,企業類型,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劃分不同檔次,可給予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的1%~3%開辦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後上繳我省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分年安排。對新設的臺資總部企業按該企業在地方稅收貢獻額,前2年給予60%~80%獎勵,後3年給予30%~40%獎勵,5年後可繼續享受本地現有總部企業的獎勵政策。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臺灣企業在福建建設研發機構。對在我省新設立的對産業發展貢獻大並與我省産業需求緊密結合的研發機構,按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1000萬元。
(九)支援在我省的臺資企業加大創新平臺建設。對符合福建重點産業需求,由臺資企業建設並獨立核算的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行業技術開發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由考核認定部門按其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或將其實施的行業性關鍵技術及産品的開發項目優先列入有關科技開發計劃給予重點支援。
(十)加快臺灣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轉化。在融資、創業風險投資、擔保、科技保險、孵化器入駐、股權融資與交易、代辦股份轉讓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援,並分階段(技術成果購買、中間試驗、工業性生産試驗、重大産品或裝備産業化)給予資金補助,具體標準與資助辦法由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臺資企業技術創新團隊。支援高成長性科技型臺資企業培養、引進、集聚一批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形成企業技術創新團隊。實施“創新團隊+創新項目”引進計劃,以“人才+項目”的形式,引進擁有核心技術、産業帶動力強的創新項目及創新團隊,引進的人才優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進資助計劃,引進的項目優先列入省科技創新項目予以資助,並對重大科研項目給予“一事一議”的特別支援。
(十二)對臺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投資予以支援。凡實施生産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與産品,以及採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按省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的待遇和支援。
(十三)加強臺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培育,鼓勵臺資企業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産品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和智慧財産權創造能力。對我省高校與臺資企業合作申請的省高校産學合作科技重大項目,省科技廳擇優給予支援。
(十四)鼓勵臺資企業開展産品升級研發,對專利技術、科技成果行業領先並實現産業化、市場化的,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十五)支援臺資企業參加我省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對體系建設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分揀中心的項目用地給予保障供應,對其在城區內設立回收網點給予優先安排。
(十六)支援引進臺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優良品種和先進農業設施設備,扶持建設一批閩臺農業合作科技示範推廣基地。臺資農業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農業産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三、支援拓展大陸市場 (十七)幫助臺資企業建立內銷渠道。協助臺資企業在福建省建立“臺灣産品行銷中心”,擴大臺資企業的産品在大陸銷售。對在我省設立批發、零售的臺資企業簡化審批手續,並在場地租金、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十八)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擴大內需項目建設。支援資質高、品碑好、守信譽、品質可靠的臺資企業,積極參與本省和各地重大項目以及工程建設招投標。
(十九)鼓勵臺資企業參與我省採購項目,對生産節能、環保産品的臺資企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給予同等優先待遇。
(二十)鼓勵臺資企業參與本省現代物流服務業的建設,臺灣大型物流企業以參股、兼併等多種形式投資我省物流業,培育核心競爭力強、産業規模大的閩臺物流龍頭企業。
(二十一)支援臺資辦醫。衛生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式,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指導目錄(2011)》,先行先試,及時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範圍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允許內從寬核定。各級政府及國土部門在臺資醫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給予適當支援。醫保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臺資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臺資醫院在大型設備配置、人力資源、學術科研等方面的國民待遇。四、優化勞動用工服務 (二十二)幫助臺資企業規範用工、工資分配、勞動時間管理。指導臺資企業根據生産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工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臺資企業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經勞資集體協商,可實行“彈性工資制”。簡化臺資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式。
(二十三)加強臺資企業職工技能培訓。鼓勵勞動密集型的臺資企業與我省的職業技術培訓院校合作辦學,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培養並輸送符合臺資企業需要的實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積極推動公共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向臺資企業延伸覆蓋,向臺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資訊諮詢以及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與相關勞務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擴大“省際用工求職資訊交流平臺”的布設面,發揮“12580海西求職平臺”等媒介作用,為臺資企業招工引工提供服務。五、加強金融支援 (二十五)培育支援臺資企業發展的各類金融服務機構。積極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立合資銀行,為我省臺資企業貼近提供服務。支援臺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金融後臺服務中心,開展金融服務外包和金融創新業務。優先支援省內金融機構向臺商投資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臺資企業集中區域延伸機構,建設特色專業網點。支援臺商或臺企協會在我省設立或牽頭組建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臺商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申請設立臺資融資擔保公司,申請階段可暫緩提交股東出資的驗資報告,但應于企業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向省聯席會議補充提交驗資報告。
(二十六)鼓勵銀行加大對臺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在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創新金融産品,推出適合臺資企業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大力推廣臺資企業聯保貸款及智慧財産權、股權、林權(包括茶園和果園等)、土地經營權、地上種養物等抵質押貸款模式。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動進出口銀行為臺資企業進出口提供低成本貿易融資服務;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臺資企業出口的支援功能,臺資中小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50%的補助;對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的,給予融資總額3%的貼息。繼續加強閩臺金融交流合作,開發推廣臺資企業在臺資産“異地抵押”貸款業務,支援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臺灣銀行信用,通過“外保內貸”為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支援。
(二十七)拓寬臺資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援我省臺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引導和支援我省臺資企業對接金融市場,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募集資金。積極引導、支援境內外的創業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對我省臺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援臺資企業通過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省産權交易市場等平臺,尋找和引入戰略投資者,籌措自身發展資金。加快組建海峽股權交易所,為在閩臺資企業提供股權融資服務。
(二十八)加強臺資企業融資信用環境建設,建立閩臺兩地徵信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支援臺資中小企業聯合成立臺商融資信保基金,由銀行給予整體授信,服務台資中小企業的融資。六、優化投資環境 (二十九)放寬投資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臺資項目的審批程式。除法律、法規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外,向臺商投資企業全面開放,及時核準。將省級批准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臺資項目的核準和合同、章程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各設區市一級;投資總額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合同章程的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內國家批准的臺商投資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古雷臺灣石化産業園區;限額以下臺資從事鼓勵類、允許類批發、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賣)商業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經貿、外經貿主管部門。
(三十)鼓勵臺資以多種方式投資。鼓勵臺商以股權出資方式進行股權並購、資産重組;鼓勵臺商以其境外合法來源的人民幣在我省設立企業或對已設立企業增資擴股;鼓勵臺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向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
(三十一)支援臺商投資區、古雷臺灣石化産業園區臺資項目建設用地,並優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綜合試點,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勵臺商以專利、商標、版權等智慧財産權、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臺商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股比限制可放寬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切實加強對臺資企業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商號等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嚴厲打擊侵權行為,有效地保護我省臺資企業的智慧財産權。
(三十四)完善臺資項目服務。各級部門為臺商投資提供靠前服務,從項目洽談階段就提前介入,具體指導項目的核準、審批、登記,幫助企業預審申報材料,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落地進度。凡企業自願申請、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臺資項目,均納入或參照省、市重點項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臺商服務制度。省政府每年召開1~2次臺商座談會,各級政府建立定期與臺資企業座談聯繫制度,加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聯繫。完善臺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制度,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臺商權益糾紛,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在臺商投資密集地區,專門建立臺胞臺商創業生活公共服務中心、綠色通道、溫情窗口等,為臺商來閩投資創業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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