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加快在贛臺資企業發展,對壯大江西經濟實力,推動我省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建設富裕和諧秀美江西具有重要意義。為順應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實施的新形勢,積極承接沿海及臺灣島內臺資産業轉移,促進臺資企業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投資引導
(一)鼓勵臺資投資我省重點發展區域和領域。 鼓勵臺資參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按照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改造提升傳統産業,發展生態經濟。鼓勵臺資參與我省十大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加強産業配套,延伸産業鏈,並向省級以上園區及臺資企業轉移承接基地、臺商創業園集聚。
(二)鼓勵臺資投資現代農業項目。 支援臺資企業農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業産業化項目,支援臺資企業申報品牌農業企業和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鼓勵臺資企業向贛臺農業合作試驗區集聚。
(三)鼓勵臺資投資我省商貿流通領域。 對臺資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物流業調整和振興政策的商貿物流項目,優先支援其申請國家有關扶持政策。
二、拓寬融資渠道
(四)增加信貸投入。 支援金融機構增加對臺資企業貸款。對臺資重大項目爭取通過總行直貸、銀團貸款等方式,直接向總行申請單列項目資金。積極幫助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機構對臺資企業專項貸款。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面較好、信用記錄良好,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臺資中小企業予以貸款延期支援。
(五)加強銀行機構合作。 爭取臺資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成立合資銀行。鼓勵省內銀行與島內及沿海臺資銀行開展“外保內貸”業務合作。支援我省地方銀行在島內設立分支機構,建立兩地銀行間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機制,實現客戶資訊資源共用。積極推動贛臺徵信業務交流,加強企業資信資訊調查合作。
(六)完善信用擔保體系。 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創新擔保模式,積極為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支援行業協會、臺資企業協會牽頭組織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共同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臺資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鼓勵專業信用評定機構對臺資企業信用評級,並促進銀行與臺資企業信用資訊對接。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智慧財産權質押等多元化動産抵質押及多戶聯保、個人無限責任連帶擔保等新型擔保方式金融産品。加大對臺資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規定給予擔保貼息支援。
(七)鼓勵臺資企業股權融資和股權投資。 積極引導臺資企業在大陸股票市場上市。通過上市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列入省重大項目。支援經營效益好、償還能力強的臺資企業探索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積極引導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對臺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援臺資企業通過我省産權交易市場尋找戰略投資者和引入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籌措發展資金。
(八)支援臺資企業申請國外政府優惠貸款。 支援技術含量高、有償還能力和保障的臺資企業申請利用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引進國外先進設備,並按有關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九)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入駐省政府批准的臺資企業轉移承接基地和臺商創業園的臺資企業,以及入駐贛臺農業合作試驗區各産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經所在地園(區)管委會商主管部門批准,可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其涉及園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減免。
(十)落實科技創新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落實農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臺資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二)落實社會公共事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臺資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臺資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臺資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三)減輕困難臺資企業稅費負擔。 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對正常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臺資企業,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臺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各種稅款的,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四、鼓勵自主創新
(十四)支援企業技術研發。 支援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支援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科技獎勵。
(十五)加強智慧財産權服務。 為臺資企業辦理專利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對臺資企業申請境內外發明專利給予資助。支援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企業,並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
(十六)鼓勵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 支援和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品質獎、江西省著名商標等。
(十七)促進臺資企業轉型升級。 引導臺資企業利用保險等手段提高市場應變和抗風險能力。支援臺資企業擴大內銷,建立內銷市場網路體系。將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産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支援加工貿易型臺資企業創立內銷品牌。積極引導臺灣企業培訓輔導、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機構落戶我省,對臺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專業輔導和優質服務。
五、加強企業和項目服務
(十八)加快項目核準速度。 支援臺資項目進入全省重大項目“綠色通道”審批,凡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臺資項目均進入綠色通道,實行統一受理制、項目代辦制、快速轉辦制、並聯審批制和辦結告知制,縮短項目審批時限。支援大型臺資項目列入全省重大項目調度會,幫助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審批、用地、環評、安評等問題,並在滿足項目建設條件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援。
(十九)優先保障項目用地。 建立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各地産業佈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的臺資項目,優先保障項目用地。保障農業項目土地供應,允許臺商租賃或轉包農業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等已成片流轉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護承包農戶權益和不改變農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協助做好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服務工作。
(二十)保障企業用工需求。 根據臺資企業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薦人才到臺資企業就業,並適時為臺資企業舉行專場人才招聘會。指導和支援臺資企業與省內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崗前培訓,提升職工技能,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貼。
(二十一)放寬企業出資到位期限。 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經審批部門批准,及時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
六、提升服務水準
(二十二)提供辦事便利。 建立臺資企業辦理涉稅“綠色通道”,為臺資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提供便利,推行納稅提醒服務。開闢臺胞辦理出入境手續“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批;提供簽注到期提醒服務,避免發生超期居留情況;力爭在昌北國際機場設立臺胞口岸簽注點。
(二十三)優化海關監管。 優化跨關區“屬地申報、口岸驗放”、“贛粵港(澳)”快速轉關、海鐵聯運、“梅林組合”通關模式,促進海鐵、海空、海陸等多式聯運業務發展。實行“提前報關”和“預約報關”,允許進口商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數據後提前辦理報關手續。推進加工貿易聯網監管改革,引導企業按照聯網監管模式開展保稅加工業務,免辦銀行保證金臺賬手續,可集中辦理內銷貨物徵稅手續,最大限度簡化審批手續。鼓勵臺資企業申請AA類、A類企業,分別給予免擔保通關待遇,加快辦理貨物申報、歸類、化驗和驗放手續。
(二十四)建立聯繫制度。 完善地方政府與臺資企業聯繫制度,政府領導要定期走訪台資企業,及時解決臺資企業生産經營中的問題和困難。健全臺資企業協會會長座談會制度,對已成立臺協地區,各級政府要定期與臺協座談,聽取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臺協作用,在進行行風評議、出臺涉及臺商利益的政策時,積極徵詢臺協意見。
(二十五)保障臺商權益。 支援臺商醫院、臺商子弟學校及臺協會館建設。按照 “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原則,解決臺商子女入托、入學問題。做好臺商權益保障工作,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的執法檢查力度。完善臺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臺商權益糾紛,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