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臺經濟部門公佈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即日起生效並正式受理相關申請。臺有關部門同時公佈了配套措施。目前,臺開放陸資入臺主要規定如下:
在投資程式上,對陸資採事前許可制,嚴於僑資、外資的核準制。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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