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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規:雇主性別歧視 最高罰款150萬臺幣

2014-11-21 14:06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臺灣新規:雇主性別歧視最高罰款150萬臺幣

  臺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雇主若涉性別歧視,最高可罰新臺幣150萬元,並增訂雇主應給勞工5天有薪產檢假,陪產假也從現行3天增為5天。圖為年輕女性上班族下班。(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勞工每年新增5天有薪產檢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有薪陪產假也從3天增為5天。此外,修法也提高罰則,雇主若涉性別歧視,將從現行的10萬元(新臺幣,下同)到50萬元罰款,調高到30萬元到150萬元。

  臺灣現行“性平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且應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並限期改善。新規定上路後提高罰款,明定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相關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另現行“性平法”規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未有有薪產檢假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受雇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天;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天,且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薪資照給。

  “性平法”修訂後也放寬育嬰假規定,原本必須任滿1年才可以請假,現在任滿半年就可以請假;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試行”期間,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留停津貼。(中國臺灣網 高旭)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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