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經濟部投審會”以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申請來臺設立公司時,以新加坡商身份“隱瞞”其陸資身份為由,裁定12萬元罰金(新台幣)並要求其撤資。阿里巴巴昨天表示將提訴願,並與“投審會”溝通,力求在臺業務能持續。
“投審會”執秘張銘斌昨表示,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需于8月24日前撤資,否則將依兩岸條例二度開罰,或直接撤銷分公司登記。撤資方式可為轉讓或結束臺灣分公司營業。未來阿里巴巴可用陸資身份重新申請來臺,但將另案處理。
阿里巴巴在臺設立兩家分公司,各為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根據臺灣“陸資許可辦法”,以第三地公司來臺投資,若第三地公司的陸資持股逾30%,或對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視為陸資。
阿里巴巴指出,該集團最大股東為軟體銀行(SoftBank)及雅虎(Yahoo),持股各為32.4%、16.3%。阿里巴巴經營團隊持股僅佔14.6%,包括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蔡崇信8.8%、3.6%的持股。該公司特有的合夥人制度也僅有董事提名權,股東才有表決權。
阿里巴巴表示,2008年來臺設分公司時,因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開曼群島註冊的阿里巴巴網路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股東以外資股東為主,故依當時法規以外商身份設立。
“投審會”發言人朱萍説,從去年阿里巴巴在美上市的公開資料來看,可確認阿里巴巴集團執行主席馬雲與合夥人對臺灣分公司有實質控制力,因此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屬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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