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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能否築牢行業防風險大壩?

2015-12-29 07:06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備受期待中,P2P行業監管終於取得進展。28日公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網貸行業的具體監管部門,劃定了12條“紅線”,結束了行業長期缺乏監管規則的狀態。

  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能否跟上?“3萬元以下”的懲罰力度是否足夠?12條“紅線”能否有效防範P2P行業風險?這些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不設註冊門檻 十二條“紅線”圈定範圍

  是否對P2P行業設立準入門檻,一直是業內關心的問題。辦法明確,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不設準入門檻,實施備案制度,並不意味著放鬆對行業的監管。考慮行業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有待觀察,採用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合法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保護。

  此次辦法明確了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將此前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等4條紅線擴展為12條,增加了不能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不能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不能發售銀行理財、基金等。

  “拓展‘紅線’完全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也基於當下問題P2P所具有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表示,在當前大幅壓縮行政審批、減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採取“負面清單”符合當下發展趨勢。

  網利寶CEO趙潤龍認為,實行負面清單制將有效降低平臺違規運營的空間,給優質平臺提供一個更加健康的競爭環境,給用戶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投資環境。

  明確監管主體 地方金融辦責任重大

  長期以來,P2P行業監管主體不明,責任不清,監管真空為不少網貸機構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從已暴露的多起問題事件看,幾乎都存在逾越監管紅線的行為。

  辦法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對此,曾剛表示,網路借貸機構規模相對較小,業務較為簡單,地方金融辦也有監管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相關經驗,而且容易協調公檢法等部門,形成監管合力。

  網路借貸這個新興業態,對地方政府是全新的領域,對其監管肯定要有個完善的過程。據了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根據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

  除了監管紅線、監管主體外,辦法還對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完善相關資訊披露制度等進行具體要求。“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能夠有銀行來存管,可以較好保證出借人的資金安全,也有利於P2P平臺回歸撮合業務的本源。”楊東表示。

  防風險大壩築起 如何更加牢固?

  拍拍貸CEO張俊表示,隨著監管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和隨後的發佈實施,網路借貸行業將走上規範發展之路,規範化發展、合規的優勢平臺將得到進一步發展,同時大量制度套利者、無風控能力的平臺將退出市場。

  但一系列監管要求是否落實到位卻引發不少人的擔憂。“各地金融地方部門的監管水準高低不一,人員配置能力也有所不同。對於細則的執行情況可能會出現較大差異,未來的管理效果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説。

  專家表示,在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和部門確實面臨事中事後監管能力不足。如何從觀念、體制機制上保障監管的有效性,是監管部門必須考慮的問題。

  有人提出,對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3萬元以下罰款等懲罰,力度是不是偏弱?曾剛表示,這個處罰力度是根據網貸平臺的資訊仲介性質來判定的,主要約束其資訊披露是否合規等責任。“如果有重大違法行為,必定會有力度更重的法律條款加以處罰。”

  趙潤龍認為,辦法要求對客戶資金進行存管,但目前針對P2P行業的資金存管業務尚不成熟,必須快速完善,方能滿足行業高速發展的需求。

  楊東表示,P2P是通過網路跨區域經營,一旦出現風險不會局限在一個地方。因此需要有更有力的統籌機構。“今後要大力建立中央數據庫,將全國網貸資訊統一納入,並進一步發揮網貸協會的自律作用。”(記者李延霞、吳雨、劉錚)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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