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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

2015-11-27 13:36 來源:今日早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證監會近日向券商下發通知,要求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業務向客戶融出資金,供其進行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新三板掛牌股票交易。

  業界表示,證監會此次共下達了五項禁令,主要針對的是股權融資類權益互換業務,監管層已要求,只能賣出,不能買入,涉及規模大約在千億左右。

  監管層給出的五項禁令包括:不得新開展此類業務;原已開展的,未完全了結的業務,不得展期;對於已簽約客戶授信額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餘授信額度買入股票;不得使用賣出股票後恢復的授信額度買入股票;不得通過更換標的形式進行買入等。

  多家券商股權融資類業務負責人表示,監管層此舉可能有三個目的,一是整頓此類場外衍生品業務,二是清理此類高杠桿業務,三是將杠桿納入場內監管。

  一位不願具名的券商人士稱,股權融資業務為券商的場外業務,具有明顯的非標準化特徵,因此各家業務開展目前不可能像場內融資一樣規範,而且杠桿顯著高於場內融資。

  根據證券業協會最新公佈的數據,截至10月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為2792.10億元,較上月增加約12%;其中,互換業務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1217.29億元,佔比約44%,期權業務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1574.81億元,佔比約56%。

  業界表示,本次證監會清理的對象主要針對1217.29億元的權益互換業務,由於這部分資金規模較股災前的場外配資小得多,也僅為目前場內融資業務的零頭。因此,此次清理對市場衝擊將非常有限。

  就其本質而言,權益互換也是券商向投資者提供杠桿,是指客戶提交一定保證金後,券商通過自營賬戶,代替投資者購買約定額度的股票,由此帶來的浮盈、浮虧由投資者承擔,投資者需要支付約定額度所産生的利息,利率由投資者和券商共同約定。

  “舉個例子,在一定的擔保比例下,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融資並買入客戶看好的股票,期末結算時,客戶只需要向證券公司支付固定利息,一般是8%左右;證券公司向客戶支付股票的收益。股票盈虧都由客戶承擔。”一位券商人士説。

  由於該項業務屬於非標準化的場外業務,因此各券商和投資者之間的約定不盡相同。一般而言,保證金比例為20%~50%,利率為8%左右,投資者門檻為凈資産2000萬~3000萬元。

  業界表示,權益互換業務杠桿最高可達5倍,通常在2~3倍之間,遠高於場內融資的1倍杠桿率。在監管層倡導慢牛,強調逆週期調節杠桿的當下,這類業務遲早會被禁止。

  業內人士表示,從事收益互換的客戶往往快進快出,這容易引發股市尤其是個股股價的巨大波動。叫停之後,有助於平抑個股股價波動,有利於股票長期平穩運作。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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