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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銀行卡遭複製盜刷38萬 法院判銀行承擔一半責任

2014-08-27 13:57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銀行卡卡不離身,卡主胡先生卻收到短信稱,銀行卡被人在澳門一家珠寶行刷卡消費38萬餘元,幾小時後又發現被人在珠海某櫃員機取現9800元。39萬餘元損失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卡主和銀行均有過失為由,判令被告銀行向胡先生賠償損失194740.95元及利息損失。

  ●南方日報記者 鄭平 通訊員 李世寅 金鋒華

  原告

  卡不離身被盜刷38萬元

  2008年7月7日,胡先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鎮支行處開立銀行理財卡(借記卡),並開通“銀信通”功能。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胡先生曾授權陳某、陳某可持該銀行卡到某銀行辦理付款及轉賬業務。

  2011年7月22日22時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後發現手機短信顯示,當晚20時57分,這張銀行卡在澳門刷卡消費折合人民幣381591.5元,同日23時41分至44分,又被人在珠海的櫃員機上先後四次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9800元。

  胡先生稱,發現銀行卡被盜刷之後隨即報警並向銀行申請挂失,被提取的現金就發生在自己報警挂失期間。

  事發後,胡先生前往銀行列印交易明細並要求賠償損失,但銀行一直未付。胡先生認為,被告作為商業銀行,負有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因被告未盡上述義務導致原告的銀行卡被盜刷、取現。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391481.9元及利息損失。

  銀行

  卡主未妥善保護個人資訊

  被告某銀行辯稱,銀行卡被盜刷涉及刑事犯罪,損失由犯罪行為所致,原告應向犯罪分子進行追討;另外,依據《銀行借記卡章程》等相關規定,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的行為,由於本案涉及的交易均是輸入正確的密碼後完成,因此無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偽卡,由此産生的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銀行認為,胡先生多次將銀行卡和密碼交付第三人辦理轉賬、取款業務,導致銀行卡資訊和密碼被多人知悉。原告對借記卡及密碼保管不善,應對銀行卡資訊和密碼洩露負全部責任。

  更重要的是,銀行認為,胡先生已開通“銀信通”服務,但胡先生從短信中得知銀行卡在澳門被盜刷後,未及時採取挂失措施,導致該卡在珠海被取現9886.4元。銀行不應對擴大損失的9886.4元承擔任何責任。

  經法院核實,古鎮警方提供的報警回執顯示,胡先生於2011年7月23日0時報警,銀行卡交易記錄資料顯示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辦理挂失,而罪犯所進行的查詢、刷卡和取現均發生在胡先生報警之前。

  法院

  卡主銀行

  各承擔一半責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開設借記卡,雙方成立儲蓄合同關係。本案中涉案消費及提取現金並非胡先生本人,也非他授權的邵某章持銀行卡所為,而是邵某章使用的“克隆卡”所為。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正確識別真卡與偽卡,並接受了非法複製的銀行卡進行的消費交易,從原告賬戶中支取相應款項,對此,被告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卡主對於密碼如何洩露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胡先生未能舉證證明其銀行卡密碼是如何被他人獲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且原告曾多次將銀行卡交由第三人進行使用,故法院認定原告未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責任,導緻密碼被他人得知,對其自身損失亦有過錯。另外,涉案銀行卡已開通短信服務,而原告在獲取該卡的查詢資訊時,未能及時發現,發現後又未能即時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並避免損失擴大,因此,原告對其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刷、取現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鋻於銀行與卡主對自身的責任均疏于履行,故法院認為雙方對已造成的391481.9元損失各承擔50%責任。法院遂判決某銀行向原告胡某峰賠償存款損失195740.95元及利息。該案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盜刷人被判七年徒刑

  ■連結

  胡先生向中山市古鎮警方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章非法獲得胡先生銀行卡複製卡後,于2011年7月22日晚6時許使用個人普通護照從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於當日20時29分持上述複製卡到“香港銀通”一櫃員機上查詢餘額(扣除查詢費4元),後於20時57分到澳門廣州街一珠寶行使用該銀行卡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現港幣450000元(交易金額為澳門幣473850元,折合人民幣381591.5元)。當晚11時許,邵某章從拱北口岸入境後於11時41分至44分,又持複製銀行卡到珠海市粵海中路某銀行珠海分行涼粉橋櫃員機處分四次取款共計人民幣9800元(扣除手續費人民幣86.4元)。

  2012年2月7日,邵某章被公安機關抓獲,贓款未能繳回。2012年9月11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邵某章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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