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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眾籌要在監管“紅線”內發展

2014-05-30 14:18 來源:金融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明確提出P2P網路借貸平臺的監管“紅線”:“一是明確平臺的仲介性質,二是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依舊頻發,且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P2P、眾籌等網際網路金融形態非法集資呈高發態勢。對此,在4月21日召開的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新聞發佈會上,相關部門新聞發言人明確指出網路化非法集資活動的監管“紅線”,並警示廣大百姓需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

  非法集資手法花樣翻新

  “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工作任務。”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他介紹説,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繼續處於高位,達歷年來第二峰值。截至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臺地區,新發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東部省份,且跨省案件增多。

  非法集資的手段也在不斷翻新,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

  “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説。

  此外,個別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發售虛假理財産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亦有犯罪分子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或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P2P監管設四條“紅線”

  隨著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非法集資活動也呈現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的趨勢,個別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新興領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監管真空,大肆在網路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目前,已經出現了一些P2P借貸網站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給群眾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目前P2P的網路借貸發展迅猛,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升,屢屢出現兌付危機、倒閉、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資。”劉張君表示。

  他進一步介紹説,網路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社會公眾要謹防。一是搞資金池,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産生資金池;二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資訊;三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借款資訊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産經營,有的甚至卷款潛逃。

  劉張君明確提出P2P網路借貸平臺的監管“紅線”:“一是明確平臺的仲介性質,二是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眾籌面臨的法律風險仍然較大

  “我國眾籌剛剛起步,初期尚沒有明確的監管,行業發展門檻較低,主要依靠自律進行約束,面臨的法律風險還是比較大的。”劉張君表示。

  據介紹,由於眾籌的類別不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如債權類眾籌,類似P2P的眾籌,要充分把自己定位為仲介平臺,提供點對點的服務,不直接經手資金,不提供擔保,不得建立資金池,不進行非法集資。另外,如股權類眾籌、回報類眾籌等業務也都有相應的業務規定。

  劉張君肯定了眾籌在金融創新和市場完善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強調,任何創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紅線。眾籌具有向大眾集資的行為特點,應當受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約束。

  而對於網路化非法集資活動的界定,相關人士表示,重點還是要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關於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要件來判斷,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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