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8日電 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8日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通知中還指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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