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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大病保險還要“大藥保險”

2014-02-10 09:01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來論

  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2月9日《京華時報》)

  一直以來,“看病難、看病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話題之一。對一般人來説,看一般的病,在費用上會喊重但不喊痛。但大病不同,一場大病榨幹一個家庭的事例,並不鮮見。

  大病保險的推行,給許多家庭傳遞了希望。6月底前全覆蓋的剛性要求,則體現了“馬上辦”作風。在肯定的同時,有一點需要辨析,大病保險的大病到底指什麼?什麼樣的病才算是大病?

  年前,北京市醫改辦主任韓曉芳解釋,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種,而是按照居民個人花費界定的。而只有“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高額費用,才納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進行“二次報銷”。無論是按病種,還是按費用,都指向了一點,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特別指出這一點,是因為在具體醫療中,有些費用並不屬於“報銷範圍的費用”。比如説,有些醫生推薦的藥,有些效果比較好的藥,這可能都是大病需要的“大藥”,並不在報銷範圍內,既享受不到基本保險,也享受不到大病保險。這種“大藥”費用,在現實中並不少見。

  一個身邊的例子是,春節期間,筆者母親因中風住院。當天醫生就推薦使用一種藥,稱這種藥雖然價格高但效果好,只是不在醫保範圍內,需要另外支付;而不用這種藥,則可能影響治療。對於患者家庭來講,可能很難拒絕醫生的“善意”。特別是當病情危急時,這種“大藥”更難拒絕。這就必然産生了“大藥費用”,而這部分費用並不是一個小數字。這就涉及到醫療保險的擴面問題——能不能把儘量多的藥,特別是那些不可替代的“大藥”,納入到醫保體系中來。

  醫保擴面既包括人員,也包括藥品。對於“大病”來説,一些新出來並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大藥”,應被及時納進醫保範圍。考慮到基本醫療保險的穩定,或許可以緩行,但在大病保險上,能不能考慮到“大藥”的客觀存在?這一意義上,在“大病保險”基礎上,能否考慮“大藥保險”?有大病保險還有大藥保險,政策含金量更高。

  (毛建國)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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