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今日推薦  > 正文

以他人名義買車會被當成他人財産扣押

2013-12-11 14: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自北京市實行機動車限購政策以來,隨著機動車搖號中簽率的日益低下,越來越多不具備機動車購買資格或者久搖不中的準購車主們,漸漸動起了心機,將目光對準到那些擁有機動車購買指標的人身上,利用他人指標以他人的名義購買車輛。

  外地來京打工的徐先生,在歷經多年辛苦打拼之後,終於脫貧致富過上了小康生活。在飽經北京地鐵上下班之擠後,徐先生決定購買一輛車,加入到龐大的搖號大軍之中。沒想到,苦苦等待了一年都沒有搖上號。

  一次偶然的機會,徐先生結識了老鄉張女士。張女士稱自己現在已經搖上號了,但是自己現在資金緊張不想買車了。二人經商量決定,徐先生以張女士的名義購買一輛紅旗轎車,並簽訂協議書約定此車如有交通肇事、違章,所需費用均由徐先生承擔,與張女士無關;徐先生必須每月按時到銀行交納月還款,如有拖欠,張女士有權到公安機關報盜搶。

  徐先生買車後不久,張女士因做生意拖欠銀行貸款,被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償還借款100萬元。張女士無力償還借款,最終執行法院從徐先生手中扣押了當初以張女士名義購買的紅旗轎車。徐先生不服,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

  無奈之下,徐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扣押的紅旗轎車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締約人,對他人無必然的約束力。如果徐先生與張女士就協議涉及的紅旗轎車發生權屬爭議,可以依據協議約定解決。但是,我國機動車雖屬動産,卻依法實行登記制度。爭議的紅旗轎車登記在張女士名下,該登記具有公示作用。徐先生雖持有其與張女士簽訂協議書,但不能對抗作為第三人的銀行。因此,銀行將登記在張女士名下的紅旗轎車,作為對張女士訴訟中生效判決的執行財産,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 楊麗]

相關閱讀: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