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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大氣污染索賠權如何落實

2013-09-27 09:2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社論

  兌現空氣污染受害者的索賠權,需要降低公益訴訟、公民索賠的門檻,突破傳統的侵權訴訟模式,摸索設立集體賠償、污染保險等機制。

  9月25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二審。二審稿的一大亮點就是強化了“公眾參與”大氣治理的措施,規定公民有權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擔侵權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

  其實,按“有損害就有賠償”的法理,污染受害者有權索賠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這項當然的權利,卻與現行的訴訟制度之間有著不小的鴻溝。

  相對於影響範圍較小、較方便找到污染源頭的水污染、噪音污染,大氣污染的成因複雜,往往是跨地域的工業污染、汽車排放乃至烹飪油煙等等,再加上特定的天氣因素共同造成了霧霾等災害性天氣。這就很難將某天的霧霾歸因于具體的哪個、哪幾個企業的污染,那麼受大氣污染損害的公民該向誰索賠?又如何抗辯自身罹患的疾病等是由大氣污染造成,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公民真的起訴一長串的可能的污染企業,那麼結果就是眾多污染企業攤薄了賠償款,不能起到震懾污染企業的作用。

  從目前成功的大氣污染索賠案來看,往往是市民、農民針對鄰近具體的大型污染企業的訴訟,罕有針對地域性的大氣污染的訴訟案,所以需要突破傳統的侵權訴訟模式,讓大氣污染索賠權真正落地。

  只要全社會就治理大氣污染達成共識,就可能通過立法、訴訟推進個體索賠與公益相結合,構建針對大氣污染的新型侵權歸責、賠償模式,比如著名的日本東京大氣污染訴訟(1996年至2007年)。東京的大氣污染重要源頭就是幹線道路,所以污染受害者們就集體起訴日本七大汽車廠家,以及日本首都高速道路公團等責任方,最終被告被迫出資設立受害者醫療費資助制度、賠付12億日元和解金,政府也出臺抑制汽車尾氣排放對策,並建立了醫療費救濟等制度。

  其實,今年正式施行的《民事訴訟法》針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引進了公益訴訟制度。但讓人遺憾的是,民間啟動公益訴訟仍舉步維艱,個別法院將環保公益訴訟“敏感化”,將環境矛盾推出法庭,甚至國家環保部主管的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先後在三個省市遞交訴狀,也未得到任何書面回復。

  公民、民間組織有著參與大氣治理的強大意願,引入民間“活水”方能形成環境問題社會共治的局面。這次北京制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提出公民對大氣污染索賠權,是一個有益的嘗試。關鍵還在:一要放手民間環保維權,降低公益訴訟、公民索賠的門檻,實現《民事訴訟法》引進公益訴訟的立法初衷;二是逐漸吸收相關訴訟的成功經驗,適時變革既有污染訴訟模式,依法確定若干巨型污染企業作為污染的責任方,摸索設立集體賠償、污染保險等機制。

  真正落實公民對大氣污染索賠權,就能有效震懾污染企業,彌補現有環保執法力量的不足。細化公眾參與大氣治理的路徑,意義深遠。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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