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臺的《辦法》中擬禁止仲介在經營場所外擺攤立牌、發放廣告傳單的行為。
北京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擬叫停房屋託管仲介出租,租賃雙方直接劃轉租金
仲介禁代收房租 續租禁再收佣金
《北京市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擬叫停仲介代收代付房租業務,禁止仲介隱瞞資訊低價買房高價賣
《北京市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擬禁止房屋託管,即仲介代收房租賺取差價。對於一些與購房者、租房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也作出規定,例如,擬規定仲介費在房屋過戶後繳納,以及續租時不得收取仲介費。公眾可在本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住建委。
房主將房屋“託管”給仲介,仲介每月支付其房租,仲介再將房源出租賺取差價,這被稱為“仲介託管”或“房屋銀行”。昨日,市住建委公佈《北京市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其中擬叫停這種服務。
調整為租賃雙方直接劃轉租金
北京擬出臺的《辦法》中,最大變化就是叫停“房屋銀行”,在這種模式中,仲介一般會設置1到2個月的房屋空置期,空置期不支付房租。仲介拿到房子後,自己找租客將房屋出租,收取租客的租金。
昨天公佈的《辦法》擬規定,原來接受當事人委託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費用的仲介機構,應當於自規定之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託。對於還在合同期內的業務,則要主動與委託人簽訂補充協議,並於規定時間前將租金支付方式調整為租賃雙方自行劃轉。
對於叫停“房屋銀行”的原因,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方式其實是雙邊代理,仲介的目的是“吃差價”,並非經紀行為,而且也存在風險。
仲介不得打電話發資訊騷擾他人
同時,《辦法》還擬禁止代理同一房屋的出售與承購、出租與承租經紀服務;禁止隱瞞真實房屋交易資訊,採取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設置房屋租賃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賺取差價。
這也意味著,不但“房屋銀行”這種方式被叫停,個別仲介低價“購買”房主房屋,然後“倒手”賣給下家的行為也將被禁止。對於這種違規行為,將由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擬禁止的規定中還包括仲介用打電話、發資訊、到府洽談等方式騷擾他人的行為,而仲介門店在發佈房源時,不得在經營場所外擺攤立牌、發放廣告傳單。
此外,《辦法》還擬規定,仲介要主動提示交易雙方防範交易資金風險。仲介禁止捏造、散佈漲價資訊,鼓動房地産權利人提價,或相互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 追訪
仲介代收房租 房主風險大
仲介可能用代收的房租進行投資,一旦出問題後果嚴重
據了解,目前不少仲介都提供這種“房租託管”的服務,大部分都是一些小仲介或黑仲介,但其中也有一些大仲介。而一些“怕麻煩”的業主,也會將房屋“託管”給仲介,自己每月收錢,不用操心。
不過,一位房地産仲介資深人士説,仲介機構肯定不會做虧本或吃力不討好的事。通常情況下,仲介提供“託管”的方式是低價從房主手中收房屋,再高價出租給租客,賺取中間的差價。而且仲介支付給房主的房租,是按月支付的,而仲介收取租客的房租,則是一季度或半年或一年一次支付的,這樣仲介手中就會有流動資金,個別仲介甚至會將這些流動資金去做其他投資。
“如果房租一直上漲,這樣的方式不會出什麼問題。如果房租出現下降,那麼仲介的資金流就會遇到問題。”這位人士説,最有風險的是仲介利用這些資金去投資,一般投資失敗,就可能面臨巨大問題。
近些年來,由於“房屋銀行”這種行為造成的糾紛和事件屢次出現。北京加大了對這種方式的監管力度,而且仲介如果申請這項業務,要在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提交60萬元的風險金。
■ 新政焦點
仲介費有望“事後支付”
房屋還未過戶,仲介費卻已經付清了,這是很多二手房買家面臨的難題。
按照仲介一貫做法,仲介費都是在確定購房意向或者交納定金、完成網簽時,就要支付。然而一旦交易發生“意外”,不能完成購房,錢再退就難了。不僅如此,還有很多仲介公司在收了仲介費後,並不能夠提供相應的服務,也屢受詬病。
《辦法》中擬明確規定:仲介完成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服務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方可向委託人收取佣金。簡單説,就是仲介費有望變為事後收取。
對此,一位仲介機構老總認為,“事後收取”對於仲介有一定風險。“現在是網簽了就付仲介費,如果客戶拖著不給仲介費,可撤網簽催繳費用。但如果是房屋過戶後再收仲介費,客戶拒不支付,仲介就沒辦法了,只能投訴或起訴。”
他表示,樓市火熱情況下,如買方不願意先付仲介費,那麼交易就取消。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仲介費預計會按原有方式支付,只要客戶不投訴,政府也難監管。不過如果客戶與仲介産生糾紛,那就可以用《辦法》中這一條款來維權。
仲介協助避稅或暫停網簽
“國五條”出臺後,由於二手房稅費成本陡增,仲介“協助”避稅頻頻被媒體曝光。
對於一些現存的仲介避稅伎倆,一位仲介公司的老總坦言,市場上的所謂避稅方法基本有兩種,一種是簽訂陰陽合同,通過最低計稅價格和成交價之間的差額,來達到避稅目的;另外一種就是通過特殊的代理公司,辦理假契稅發票,將未滿5年的房源改成5年的,從而達到免稅的目的。
《辦法》中擬規定仲介機構及人員禁止“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多貸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對於違反這一規定如何處罰?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屬於地方的規範性文件,沒有設定罰則的權利,因此會按照上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予以處理。
根據住建部的相關規定,如果協助避稅,將對仲介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仲介機構,則取消其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租房續約不得再收仲介費
一些租客通過仲介租房,第一年已付仲介費,第二年續租時,被要求再次繳納仲介費。
第二年續約時被仲介要求再繳納1個月的租金作為仲介費,不少租客認為這個“霸王條款”很不合理。
據了解,目前大部分仲介在進行二手房居間服務時,不但第一年收取仲介費,如果續租,還必須再繳納一個月的租金作為仲介費。仲介的資訊服務只提供一次,因此從第二年起收的仲介費是“不勞而獲”。
《辦法》中擬明確規定:同一宗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中租賃雙方續約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也就是説,如果是同一房租的租賃雙方進行續約,仲介不能再次收取仲介費。
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會長李文傑提醒租賃雙方,有些合同中,房屋出租期比如填寫了5年,其中就會寫佣金是每年收取一個月的租金,這樣寫在合同裏的佣金,仲介收取就是合法的。當然,如果是一年一簽的續約合同,仲介就不得再次收佣金。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