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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漠視的勞動法條款:“加班”變“值班”

2013-05-01 11:23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又到“五一”國際勞動節,人們再次聚焦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布實施第十八年。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甚至“忽略”。

  “加班”變“值班” 補償工資“躲貓貓”

  【勞動法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執行現實】“五一”前一週,在上海從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單位安排節日值班。並且,按多年慣例,沒有加班費或補休。去找領導説理,領導卻振振有詞:“值班是員工的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節假日“想休不能休”,還有不少人“週六保證不休息、週日休息不保證”,“雙休”變“單休”甚至“無休”,卻也得不到相應補償。

  【專家點評】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把“加班”變“值班”,是偷梁換柱。明明是加班,稱為值班不合適。值班期間如果工作,就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加倍付酬。

  少繳漏繳社保金 職工救命錢縮水

  【勞動法規定】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執行現實】“公司倒閉了,我們才知道在3至6個月的試用期內,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金。”近日,海南優美內衣有限公司的職工發現,這家公司從1992年至1996年期間,漏繳了近1000名職工的社保金。對此,優美內衣公司回應,漏繳是因為用工季節性差異大、試用期員工流動性強。

  一些單位、企業,遲繳、漏繳社保金的情況屢見不鮮,並造成“從員工工資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像。事實上,員工養老、看病等救命錢少了保障,給將來生活埋下了隱患。

  【專家點評】海南省勞動監察總隊隊長余幹珠:有的企業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按照繳費最低標準線繳納,甚至不繳,這樣一來,雖然職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繳多得”的原則,職工退休之後的養老待遇也就相應差了一大截,當然是職工吃大虧。

  女職工懷孕要提前“申請” 産假未完被迫上班

  【勞動法規定】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産假。

  【執行現實】近日,江蘇省高郵市第二中學打算出臺規定,準備懷孕的女教師必須提前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由校長簽字後才能懷孕,否則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補貼外,還要面臨取消先進稱號等“處罰”。

  此事儘管已被上級機關叫停,但如何保證女職工基本權益的討論仍在持續。劉卉玲是安徽安慶的一位新媽媽,産假休到第三個月,單位大小領導紛紛來“探望”,潛臺詞是:你該上班了。儘管萬般不願,她還是提前半個月結束了産假。

[責任編輯: 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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