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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後悔權規定公平嗎?人大常委會與會人員熱議

2013-04-25 08:45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4日分組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與會人員就草案對網路購物方式的新規定,尤其是網購消費者可在七日內退貨的規定是否合理,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草案第9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有的與會人員認為應當對什麼商品屬於“不宜退貨”加以界定。

  王隴德委員認為,應該有一個附則説明什麼是“不宜退貨”的商品?目前這樣的規定非常含混。

  張平委員指出,這個“不宜退貨”太寬泛,現在網路購物中的大部分爭端和糾紛就是退貨問題,如用“不宜退貨”來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用這個表述找到拒不退貨的理由。這樣反而會加大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建議取消或者重新定義這四個字。

  針對如何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係的問題,與會人員也發表了不同的觀點。

  蔣莊德委員指出,在7天內退貨的規定,即通常所説的“冷靜期”或“後悔權”。消費者相對來講還是弱勢群體,現在新的銷售方式對消費者有這樣一個後悔期對其權益保護有幫助。

  許為鋼委員認為,雖然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七日之內不談理由,只要想退貨就可以退貨,不太合適。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在選擇商品時也有責任。如果不限條件地進行退貨,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之間利用此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而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吳曉靈委員建議,在此條款後增加一條“經營者應當明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如果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可以實行7日內無條件換貨。”因為在網路上銷售的有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無條件退貨可能對一些小微企業造成損害。商家要維護自己的聲譽,就應該有對自己經營的商品規定退換貨條件的權利。這對消費者的權利也是保障,可以讓雙方都有選擇權。這樣即使有商家説一概不退不換,消費者也有不選擇這個商家商品的權利。

  趙少華委員説,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要平等得到保護,退貨要有限定條件是比較好的,否則也會出現一些無理取鬧的情況。“我認識一個年輕人,他很辛苦在網上銷售,有三分之一的貨是被人買走了又退掉,退掉這幾天當中標簽沒有摘,但是實際上已經使用過這個商品了,這就影響了正常的經營。”

  辜勝阻委員説,我認為後悔權,特別是七天退貨問題上希望有關起草部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因為現在網上購物很多是沒辦法退的,比如食品。另外,要防止法律通過以後濫用後悔權。比如你要退貨,成本由誰承擔?這個問題要進一步進行調查研究。

  有的與會人員認為草案還應對網路購物中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作出規定。

  方新委員説,網購的一個最大的問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資訊不對稱,消費者是看到經營者提供的文字、圖片購買的商品,買到手後可能完全不一樣。草案應從三方面進一步明確網路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一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若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權人投訴而未採取措施,應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提供網路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保證所提供的商品資訊的真實性。“不能任由虛假商品廣告在你的網上氾濫”。三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網上商品經營者按國家規定實行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如果後者違反商品售後服務或者退換貨規定,平臺應該先行賠償,並依照合同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崇泉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即為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服務的網路交易平臺應嚴格審查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和資質。網路交易平臺應及時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糾紛,並根據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供相應交易資訊記錄。因網路交易平臺的過錯導致無法追究經營者責任且致消費者損失的,網路交易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崔清新、常志鵬)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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