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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人身險可保財産險不賠 專家呼籲建地震保險制度

2013-04-23 11:12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患難見真情,各大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啟動了重大災害應急預案,開通綠色理賠通道,並慷慨解囊。中國人保集團、中國人壽各宣佈捐資1000萬元,中國平安向壹基金捐贈650萬元,新華保險、泰康人壽、中國太保集團亦各捐資500萬元,中意人壽捐款100萬元……

  需要提醒的是,因地震導致的人員傷亡,絕大部分人身險是賠付的,但財産險一般將地震列入了除外責任,除非購買了專門的地震海嘯附加險。保險專家呼籲,中國亟需建立政府主導的地震保險,以達到災害補償的制度化。

  災難來臨保險見真情

  面對突如其來的地震,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太平洋保險、泰康人壽、人保財險等第一時間啟動救援工作。

  人保財險雅安市分公司20日11時30分將帳篷、食品、水等物資送抵蘆山縣、寶興縣等災區。“中國人保號”無人航拍飛機被調遣前往現場協助查勘理賠。

  中午,中國平安和壹基金聯合組成救援團隊帶著藥品、水、食物等救援物資也深入到事故現場進行救援行動。新華保險當天通過電話回訪逐一詢問雅安地區客戶的安全狀況。確認有5名客戶聯繫不上,一名團險客戶在洪雅縣受傷。下午,新華保險又對震中周圍的保興、天全、名山縣266名客戶進行了回訪。

  理賠速度亦可謂空前。20日11點48分,中國人壽雅安市天全縣支公司接到客戶報案,稱被保險人楊某某因地震時房屋倒坍被當場砸死。查勘人員于12點10分到達天全縣人民醫院核實死者係楊某某,生前曾購買國壽全家福意外保險。確認楊某某意外死亡屬實後,中國人壽工作人員于20日下午3時左右冒著余震將意外死亡保險金及時送到楊某某家屬手中。據悉,這是第一例雅安地震人身保險理賠。

  地震發生7個小時後,太平人壽四川分公司首例理賠案亦正式結案。家住新都地區的劉女士在下樓避震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左下肢骨折。太平人壽接報案兩個小時內,即全額賠付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在真情服務的同時,不少保險公司還慷慨解囊。據記者了解,中國人保集團、中國人壽各宣佈捐款1000萬元,中國平安捐款650萬元,新華保險、泰康人壽、中國太平洋保險各捐款500萬元……此外,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泰康人壽、太平洋保險等向奔赴地震災區一線的媒體人贈送意外傷害險。

  人身險可保財産險一般不賠

  雅安地震再次讓人們感受到了保險的溫暖。對於那些已經購買了人身險或者家庭財産保險的居民來説,哪些損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哪些損失又是得不到理賠的呢?

  人保財險專家告訴記者,人身險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保險金的給付條件為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而不是以風險類別為給付條件。因此,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一般沒有列入除外責任條款,消費者由地震導致的人身傷害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被保險人意外死亡或傷殘,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都可以賠償。受傷以及接受住院治療也將按照合同約定獲得保險金給付。至於能賠付多少,則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

  但財産險一般將地震列入除外責任,人保財險專家解釋説,財産險之所以遭遇尷尬,是因為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風險不能讓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而地震的破壞性恰恰是大面積的,損失也難以估計。因此,保險公司不敢輕易承保。而且,地震保險在財産險中所佔份額較小,保險公司的投入積極性不大。

  目前,保險公司以企業財産保險附加險的形式承保地震風險已沒有政策障礙。但費用較高,約為主險的20%,且保險公司需對投保單位進行相關審核,還會實地勘察投保人的場地風險、設備等固定資産,以決定是否承保。

  家財險承保地震風險亦有探索。2006年,中國大地保險江西分公司研發了“大地解憂”房屋地震保險,並在九江地區進行試點推廣。該保險承保芮氏3.8級以上的地震,被保險人最高可獲賠房屋價格的80%,是國內首個針對地震災害造成城鄉居民房屋損失的地震保險産品。

  雖然有所嘗試,但地震保險在中國的發展仍極為有限。地震類財産保險普遍缺失和投保意識的淡薄應該引起重視。汶川地震中,四川省接到有效報案23.6萬件,保險理賠款20余億元,相對於近8000億元的經濟損失無疑是杯水車薪。

  “如果有專門的地震保險,則可以幫助政府保障國民在遭遇巨大災害後能迅速重建家園。”保險專家建議,應儘快制定一部地震保險的法律。實操上可建立一家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並規定按一定比例進行法定分保,超過限額的賠付由政府提供兜底。同時,將地震保險列為鼓勵投保險種。(記者 高國輝)

  ■他山之石

  日本:三方共築地震補償機制

  與中國一衣帶水的日本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是聞名世界的地震多發國,年均有感地震達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積累並不斷完善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應對補償機制。

  二戰期間,日本就開始實施國家地震保險。1964年,新地區發生7.5級地震,直接促成日本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地震保險法》于1966年5月問世,標誌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經營的地震保險制度産生。該法明確了對遭受全部損失的承保對象進行賠償,並規定了地震保險對象、費率、承保和再保險等方式。

  此後,日本又多次對地震保險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並將家庭財産與企業財産分開,並採取不同的保險政策。企業財産地震損失完全由商業保險承保,政府不參與。家庭財産地震保險損失則由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政府共同承擔,以“不盈利不強制”為原則。

  據了解,日本的家庭財産地震保險作為家庭財産保險的附加險出售,不能單獨投保,費率由中立性的財險費率厘定機構確定。其自動附加於居住用建築物、家庭財産的保單之中,賠償標準最高為1000萬日元。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險的居民可以特殊説明,不予投保。政府亦出臺了地震保險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推廣和覆蓋。

  日本的企業財産地震保險亦作為企業財産保險的附加險出售,採取限額保險的承保方式。保險公司擁有費率的定價權,一般是參考公司的設定模式和地震保險風險再保險的費率水準設定。不同企業的財産由於地區、建築結構等不同,實行差別費率。

  經營模式上,家庭財産保險由商業保險、再保險和政府共保,資金來源包括保費收入、投資收益,政府每年提取的財政資金。企業財産地震保險採取商業化運作,政府不直接參與,但可通過間接方式採取必要的干預和限制,如審批保險公司的經營險種、控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系數等。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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